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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教育资金管治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做好教育专项经费归口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管理工作,加大财政部门的监督力度,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教育强省投入保障监督机制的意见》(政办发〔〕38号)和《省财政厅教育厅关于确保农村义务教育经费投入加强财政预算管理的通知》(财教〔〕3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纳入本办法管理的教育专项资金包括。上级下达的专项资金、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农村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危改资金、农村税费改革教育转移支付资金和教育费附加等资金、公用经费、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补助资金等与教育相关的资金。

第三条设立会同县农村中小学资金专户核算教育专项资金,由县教育局计财股专项管理。

第二章使用范围

第四条上级下达的专项资金和本级安排的项目资金,上级文件批复有明确要求或实施用途、对象的,按上级要求执行。

第五条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的资助对象是经市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注册、取得中等职业教育正式学籍的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在校学生。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1500元,主要资助学生的生活费开支。

第六条农村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和危改资金的开支范围。主要用于农村(含县级)义务教育阶段公办中小学的教学及教学辅助用房、行政办公用房、生活服务用房等校舍的维修改造(重点用于d级危房),不得用于偿还债务或挪作他用。

第七条农村税费改革教育转移支付资金和教育费附加等资金的使用范围:用于改善中小学教学设施和办学条件。

第八条公用经费开支范围。主要用于教学业务与管理、教师培训、实验实习、文体活动、水电、取暖、交通差旅、邮电通讯,仪器设备及图书资料等购置,房屋、建筑物及仪器设备的日常维修维护等。不得用于人员经费、基本建设投资、偿还债务等方面的开支。

第九条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补助资金的资助范围: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小学、初中、特教在校寄宿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补助标准:按小学每生每天3元,初中每生每天4元,特教生每生每天3元,学生全年在校天数250天的标准落实到学生手中。若遇政策调整,以上级文件为准。

第三章资金分配

第十条上级下达的专项资金,上级文件批复有明确要求或实施用途、对象的,按上级要求执行;需要进行再分配的项目资金,由县教育局拿出使用计划,经县发改、财政部门审核后,由相关县领导审定。

第十一条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由学生填写相关申请表在新学年开学1周内向学校提出申请,并递交相关证明材料,学校对受助对象进行资格审查,确定资助名单后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县教育局进行审核、汇总;同时将审核汇总意见报县财政局审核,并报上级财政、教育行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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