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和《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省消防条例》和州委、州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及消防安全的重要决策部署,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结合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政府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为主要责任人,班子其他成员对分管范围内的消防工作负领导责任。
第三条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依规做好本行业系统的消防安全工作。部门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为主要责任人,班子其他成员对分管范围内的消防工作负领导责任。
第四条坚持安全自查、隐患自除、责任自负。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是消防安全的责任主体,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是本单位、本场所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本场所消防安全全面负责。应当依照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
具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组织,参照本办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第五条坚持权责一致、依法履职、尽职免责、失职追责。对不履行或不按规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单位和个人,依规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第二章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消防工作职责
第六条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履行下列职责
(一)健全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或分管负责人、相关机构负责人组成的消防工作组织领导机构,制定消防安全制度,落实消防安全措施。
(二)将消防安全内容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并严格同步组织实施。加快农村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建设,促进城乡消防事业共同发展。
(三)安排资金用于公共消防设施建设、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政府专职消防队和宣传教育等工作经费支出。
(四)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和消防工作的需要建立政府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承担火灾扑救、消防救援等职能,并开展消防宣传、防火检查、隐患整改。协助消防救援机构开展火灾调查,组织做好火灾事故善后处理工作,积极调解火灾事故矛盾纠纷。
(五)将消防安全管理纳入网格化管理范围,明确网格消防工作职责,强化消防网格人员培训和考评奖惩,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站(消防办公室),整合网格管理员、政府专职消防队员,开展火灾隐患排查、火灾隐患督改和消防宣传教育。
(六)部署消防安全整治,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强化对沿街门店、出租房屋、移民安置点以及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等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
(七)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开展群众性的消防工作,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制定防火安全公约,建立志愿消防队或微型消防站,开展防火安全巡查、消防宣传教育和应急疏散演练,提高城镇消防安全水平。
(八)指导村居民按照消防安全标准修建自建房,改善村居民房屋消防安全条件。办理相关用地审批和规划许可手续时,应当要求建设单位(者)明确拟建建筑使用性质是否包含非居住功能,并告知相关消防安全技术标准要求,签订消防责任义务告知承诺书。并组织对新建村民住宅建筑实际使用用途与申报使用用途情况的核查。
街道办事处应当履行前款第
(一)、
(五)、
(六)、
(七)、
(八)项职责,并保障消防工作经费。
第七条县人民政府派出机关,负责管理区域内的消防工作,按照本办法履行消防工作职责。
第八条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人应当组织实施消防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上级部署要求,定期研究部署消防工作,协调解决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消防安全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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