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工作规则
第二条市政府办公厅负责全市政府系统建议提案办理工作,负责对区县(市)人民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建议提案办理工作的组织、协调、检查、指导、督办、通报、表彰、绩效考核和网络建设。
第三条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及直属单位要以讲政治和对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态度,把办理建议提案作为贯彻执行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制度以及加强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的一项严肃的政治任务和改进政府工作的核心内容,纳入重要工作日程,加强领导,抓好落实,按时办复。
第四条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及各直属单位要配备与建议提案办理工作相适应的工作人员。要把有较强协调能力和较高政策水平,熟悉本系统、本部门全面工作的人员安排在建议提案办理工作岗位,并保持相对稳定。同时,还要安排一定数量的较高职级的人员,从事办理工作。
第二章办理范围
第五条建议提案的办理范围:
(一)省和市人大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或闭会期间提出的,经省政府办公厅和市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交市政府办理的建议。
(二)省和市政协委员、省和市政协参加单位在本级政协全体会议或闭会期间提出的,经省政府办公厅和市政协提案委员会(提案审查委员会)审查立案后,交市政府办理的提案。
(三)上级交办的建议提案
第三章办理原则和职责
第六条坚持执政为民的原则。要把解决好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问题和事关全市中心工作以及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活中的重要问题,作为办理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努力提高落实率,使人民群众真正受益,让人大代表、提案者真正满意。
第七条坚持依法办理、实事求是的原则。办理建议提案要依据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严格按法定程序办理。对有条件解决的建议提案要尽快解决,不得拖延;对列入计划解决的建议提案要创造条件,按时解决;对超出本级人民政府职权范围的,要积极向上级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反映;对确实解决不了的,要实事求是地向人大代表、提案者作出说明解释。
第八条坚持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凡属市本级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工作范围内的建议提案,由市本级人民政府及所属有关部门、单位负责办理;凡属区县(市)人民政府工作范围内的建议提案,由区县(市)人民政府负责办理;对涉及重大方针、政策及事关全局的建议提案,由政府主管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审定后答复;对涉及两个以上部门或单位共同办理的建议提案,由主办部门或单位会同相关部门研究办理。
第九条市政府办公厅负责市政府建议提案办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建议提案办理工作规章、制度和考核评比办法。
(二)按照交办程序,及时将建议提案分转落实到承办单位和具体承办人员。
(三)组织办理上级或市本级建议提案,并负责将办理结果以书面形式答复人大代表或提案者。
(四)组织办理市本级人大主任会议和政协主席会议确定的,须由市政府直接承办的重点建议提案。
(五)负责指导承办单位的办理工作,加强督促检查,做好综合协调。
(六)对承办单位的具体承办人员适时组织开展业务培训、经验交流、考察学习等活动,全面提高办理队伍的政策水平和业务素质。
(七)负责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报告人大代表建议办理工作情况,向市政协常委会通报政协提案办理工作情况。并根据市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审议意见,研究落实情况,进行书面反馈。
第四章办理程序
第十条交办
市政府办公厅作为市政府建议提案的交办部门,全面负责建议提案的交办工作。
(一)市本级的建议提案,由市政府办公厅负责依据市政府工作部门“三定”方案所明确的职能确定承办单位,及时交办,并提出办复时限和工作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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