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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领导干部问责实施方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强化责任意识,提高行政效能,促进各级领导干部认真履职,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省行政程序规定》、《市领导干部问责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领导干部问责是指市委、市政府对各级各部门单位市管领导干部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较大、重大损失或不良后果和社会影响的行为,依照本办法对其进行责任追究。

第三条对领导干部实行问责,坚持严格要求、实事求是,权责一致、惩教结合,公正公平、罚当其责,改进工作与追究责任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市纪委、市监察局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协调和实施,市人大相关委室和组织、人事、财政、督查、法制、审计、信访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权限协同做好有关工作。

第五条领导干部受到问责,同时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由市纪委、市监察局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章问责内容

第六条领导干部在履行工作职责时,不依法依程序科学民主决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实施问责:

(一)不认真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在涉及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重大事项、干部任免、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上主观盲目决策,不集体研究,不按程序办事,或出现严重失误,造成严重影响或较大损失的;

(二)违背科学发展规律,错误决策,造成重复建设、重大人员伤亡,生态环境破坏和环境严重污染,能源资源严重浪费以及其它重大损失的;

(三)其它违反决策程序,造成重大影响或损失的

第七条领导干部履行工作职责时,执行政令不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实施问责:

(一)不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认真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上级的指示、决定、命令的;

(二)不认真执行市委、市政府的决定、命令的;

(三)因履职不当,导致管辖或职责范围内发生群体性、突发性事件,或对群体性、突发性事件处置失当,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四)其他因履职不当,执行政策不力,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第八条领导干部在履行工作职责时,违反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有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实施问责:

(一)违反规定修建、装修楼堂馆所,违反规定购买、更换单位公务用车的;

(二)违反规定干预工程建设、政府采购、产权转让、土地划拨和出让、招投标、金融信贷等活动的;

(三)借招商、考察、学习、培训等名义,变相旅游或违反规定擅自出国(境)旅游的;

(四)擅自驾驶公车的;

(五)其他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的

第九条领导干部在履行工作职责时,未认真落实政务公开、优化发展环境的有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实施问责:

(一)违规设立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违法实施行政、司法行为的;

(二)不坚持公开办事制度,限时办结制度,服务承诺制度等有关管理规定,贻误工作的;

(三)不落实市委、市政府刚性收费和行政处罚规定的;

(四)在招商引资活动中,故意刁难、拖延,影响项目进程,或导致项目流失的;

(五)对强装强卸、强揽工程、强行阻工整治或处置不力的;

(六)不遵守工作纪律规定,工作时间擅离职守,自由散漫的;

(七)其它不执行市委、市政府有关优化经济发展环境政策的

第十条领导干部在履行安全监管职责时,监管不力,发生安全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实施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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