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产业发展资金使用管治方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大力发展文化产业,加快文化强市建设步伐,根据《市关于扶持文化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厅发〔〕67号),设立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为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使用效益,根据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专项资金为市本级财政安排的支持全市文化产业发展的专项资金,列入年度预算,实行专款专用,结余可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
第三条本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引导激励、科学评估、择优扶持、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二章资助范围与重点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文化产业,依照国家统计局《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国统字〔〕24号)规定,包括新闻服务,出版发行和版权服务,广播、电视、电影服务,文化艺术服务,网络文化服务,文化旅游服务和其他文化服务。
第五条结合我市实际,现阶段重点支持的文化产业门类是。文化旅游业、文艺演出业、文化娱乐业、广告会展业、影视音像业、文化产品业、动漫产业和体育竞技产业。根据发展需要,不同阶段会对重点支持的文化产业门类做出调整。
第三章资助对象与方式
第六条专项资金资助对象为在市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从事创意、文化产品的研发、制作、推广销售的企业和其他法人单位。
第七条在以资助对象自身力量为主的基础上,专项资金采取无偿扶持、借款、贷款贴息三种方式予以资助。
(一)无偿扶持适用于市场前景较好、收益回报周期较长、科技含量较高,对提升我市文化软实力作用较大、启动阶段有较大困难的项目。无偿扶持每年安排的资金不超过年度专项资金总额的30%。
(二)借款适用于市场前景较好、人才技术力量储备较强、处于提升产业层次关键阶段、资金运转有一定困难、对推动我市文化产业发展有较大作用的项目。借款每年安排的资金不超过年度专项资金总额的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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