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供应保障工作实施办法
为加快推进我市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进程,切实改变以药养医的局面,从根本上解决城乡居民“看病难、看病贵”问题,根据国家、自治区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试点城市的总体要求和《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党发〔〕13号)精神,我市药品供应保障制度从年开始实施,具体意见如下:
一、工作目标
从年开始,全市所有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包括区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都要按有关政策规定,实行药品(包括基本药物和非基本药物,保健药品等特需药品除外)统一招标、统一采购、统一配送、统一使用,按购进价实行零差率销售,由政府实行财政性补偿。其他政府举办的医疗机构和非营利性民营医疗机构使用的药物实行政府统一招标采购、统一配送,药物加成西药不得超过购进价的15%,蒙中药不得超过20%。
年全市所有政府举办的医疗机构都要实行统一招标、统一采购、统一配送、统一使用、统一“零差率”销售。初步建立起覆盖城乡,与公共卫生、医疗服务、医疗保障体系相衔接,保证人民群众能够及时获得安全、有效、剂型适宜、价格合理、供应保障、规范使用的药品供应保障体系。
二、基本原则
政府主导,体现公益。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销售坚持“政事分开、管办分开、医药分开、营利和非营利性分开”的原则,不以营利为目的,着力解决城乡居民“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
统一领导,两级管理。实行药品供应统一管理、统一招标、统一价格、统一采购、统一配送,确保基本药物全部使用和有效供给。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指导全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零差率销售工作,区卫生行政部门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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