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油天然气勘探开发利用安全管治方案
第一条为加强石油天然气安全监管,维护社会公共安全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自治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实施办法》和《市煤化工天然气化工安全管理办法》,结合我旗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石油天然气的勘探、开发、生产、储运(除城镇燃气外)属于非煤矿山企业,并实行安全许可制度,监管主体为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旗范围内非煤矿山企业的日常监督检查,并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非煤矿矿山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应当加强日常安全生产管理,不得降低安全生产条件,并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石油天然气办是协调服务机构,引导、协调企业严格履行安全生产“三同时”手续,并将相关手续、资料到安监部门备案。
第三条石油天然气开采经营和使用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石油天然气开采经营和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应负全面的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安全生产基础工作、基层安全生产责任制和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制和机制,提高安全生产意识和职工操作技术水平,严格规范操作流程,确保石油天然气勘探、开发、利用的规范化、标准化、制度化、长效化。
第四条石油天然气勘探开发利用企业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需经过安监部门考核合格,并取得安全资格证书。
第五条石油天然气勘探开发利用企业特种作业人员、高危险岗位、重要设备和设施的作业人员应经过专门安全生产教育和技能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准上岗。人员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六条石油天然气勘探开发利用企业在编制年度生产建设计划和长远发展规划时应同时编制安全生产计划,并按有关规定提取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费用的提取比例为当年销售收入的2%,专项用于安全生产,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应对安全生产所需的资金投入不足而导致的后果负责。
第七条石油天然气勘探开发利用企业应当进行安全培训的从业人员包括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未经安全生产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指导全旗安全培训工作,依法对全旗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八条石油天然气勘探开发利用企业未按照本办法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未按本办法规定经考核合格的,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相应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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