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宅基地管治方案
为加强和规范区农村宅基地(房屋)管理,保障农业生产和农村村民建房用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区农村村民建房标准的通知》(府函〔〕26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住宅建房、拆房安全管理的通知》(办发〔〕6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区农村宅基地(房屋)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农村房屋宅基地,是指农村村民取得合法用地手续,用以修建住宅的集体土地。农村宅基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农村村民对宅基地只享有使用权。
二、户口在本区范围内的农业人口适用本办法。
三、区建设局负责全区农村宅基地(房屋)的规划、定点、建设管理以及建筑面积的审批和验收。
区国土资源分局负责全区农村宅基地的审批、验收以及宅基地(房屋)的登记、发证。
四、农村村民新、改、扩建住宅,需使用集体土地的,必须符合城市规划要求集中统一建设,严禁在规划居住区外零星用地建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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