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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对公共卫生事件方案

一、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保障自然灾害、事故灾害、公共卫生、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公共事件〈以下简称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各项医疗卫生救援工作迅速、高效、有序进行,提高卫生部门应对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反应能力和医疗卫生救援水平,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和健康危害,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制定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省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等,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突发公共事件所导致的人员伤亡、健康危害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按照《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有关规定执行。

1.4工作原则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管理、明确职责;依靠科学、依法规范;反应及时、措施果断;整合资源、信息共享;平战结合、常备不懈;加强协作、公众参与。

二、医疗卫生救援的事件分级

根据突发公共事件导致人员伤亡和健康危害情况,将医疗卫生救援事件分为特别重大(i级)、重大(ii级)、较大(iii级)和一般(iv级)四个等级。

2.1特别重大事件(i级)

(1)一次事件伤亡100人以上,且危重病员多,或者核事故和突发放射事件、化学品泄漏事故导致大量人员伤亡的突发公共事件。

(2)国务院及省政府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

2.2重大事件(ii级)

(1)一次事件伤亡50人以上、99人以下,其中死亡和危重病人超过5例的突发公共事件。

(2)跨的有严重人员伤亡的突发公共事件。

(3)省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重大突发公共事件。

2.3较大事件(iii级)

(1)一次事件伤亡30人以上,49人以下,其中死亡和危重病人超过3例的突发公共事件。

(2)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较大突发公共事件。

2.4一般事件(iv级)

(1)一次事件伤亡10人以上,29人以下,其中危重病人超过1例的突发公共事件。

(2)县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一般突发公共事件。

三、医疗卫生救援组织体系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在同级政府或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领导、指挥下,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协调一致,共同应对突发公共事件,做好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救援工作。

医疗卫生救援组织机构包括。(1)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成立的医疗卫生救援小组;(2)专家组;(3)医疗卫生救援机构,指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包括医疗急救中心(站)、综合医院、专科医院、化学中毒和核辐射事故应急医疗救治专业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卫生监督机构;(4)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

3.1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

卫生局成立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和指挥小组。卫生局局长任领导小组组长,分管副局长任副组长。指挥小组由分管副局长任组长,卫生应急办公室、医政中医科、卫生监督食品安全与疾病控制科、120急救指挥中心、直医疗机构主要领导等负责人为成员,在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组织、协调、部署和指导重大、较大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卫生局卫生应急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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