切实履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方案
为贯彻落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的通知》(发[]号)精神,根据《巩固和发展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制度实施意见》和《关于印发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方案的通知》的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任务和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加强领导,增加投入,周密部署;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尊重农民的意愿;因势利导,统筹城乡发展、促进社会公平,解决农区缺医少药和看病难的问题;积极探索,认真总结经验,加大工作力度,加快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建设步伐;把农民的利益放在第一位,改善服务,提高质量,确保农民受益。
(二)任务和目标
积极研究和探索适应我区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农民经济承受能力、医疗服务供需状况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政策措施、运行机制、服务体系和监管方式,为在我区全面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奠定坚实基础。同时,逐步建立和完善农村医疗救助制度,减轻农民因疾病带来的经济负担,提高农民健康水平,促进我区农村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
二、基本原则和要求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由政府组织、引导和支持,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民医疗互助供济制度。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建设,遵循“自愿、互助、公开、服务”的原则。要由政府负责建立组织协调机构、经办机构和监管机构,加强领导、管理和监督。要建立医疗救助制度,通过民政和扶贫、计生部门资助贫困农民参加合作医疗,并解决因病致贫的再补助。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精心组织,精心运作,注重工作质量,务求扎实推进。
三、主要容
(一)组织管理
1、领导机构。区人民政府及镇人民政府应建立健全由主要领导牵头,有关部门负责人和参加合作医疗的农民代表组成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负责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做好组织、协调、管理和指导工作;各行政村要成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小组。
2、办事机构。镇政府必须设立合作医疗经办机构,负责办理合作医疗日常业务。镇政府合作医疗经办机构配备工作人员4人,工作人员由镇人民政府部调剂解决。
3、工作经费。区人民政府要为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安排专项工作经费,区级按上年农业人口人均不低于1.5元的标准安排区合管办工作经费(镇级按上年农业人口人均不低于1.2元的标准安排乡镇合管办工作经费),区镇两级经办机构的人员工资和工作经费应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不得从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基金中提取。
(二)基金筹集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行个人缴费、集体扶持和政府补助相结合的筹资机制。
1、个人缴费。年农民个人每人缴费30元(2011年农民个人每年每人缴费不低于40元),经济条件好的地区可在农民自愿的基础上根据农民收入水平及实际需要相应提高缴费标准。持有证件的农村五保户、特困户参加当地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个人筹资部分可由民政部门从医疗救助基金中支出。乡镇企业职工和外出打工人员居住本行政村一年以上(不含以农民家庭为单位参加新型合作医疗的人员)可以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2、集体扶持。有条件的乡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对本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给予适当扶持,集体出资部分不得向农民摊派。鼓励社会团体和个人资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
3、政府补助。中央和财政对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按每人每年分别补助为60元、30元,级财政每人每年补助15元,区财政每人每年补助15元。在经济较好的情况下,地方财政可再增加补助资金。各级财政补助资金全部划入大病统筹基金。
(三)基金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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