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消防设施专治工作办法
为进一步进步我区预防火警变乱才能,果断遏制重特大火警的发作,的确发扬建筑消防设备的效果,依据市消防支队《年市建筑消防设备专项管治施行方案》要求,经区县政府研讨,决定于5月20日起至10月31日,在全区范围内深化开展建筑消防设备专项管治(以下简称“专项管治”)。现结合我区实践,特制订施行方案如下:
一、组织指导
成立由副区长任组长,公安分局副局长应发兴、消防大队大队长徐小华任副组长,区规建局、区建管局、区房管局、区公安分局、区消防大队分担担任报酬成员的区建筑消防设备专项管治工作指导小组。指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消防大队内),消防大队副大队长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担任管治的日常工作,并担任联络员,担任信息报送、协调检查工作。
二、专项管治范围及重点
(一)管治范围
全区范围内设有建筑消防设备的场合和单元,重点是人员密集场合、高层和地下建筑,尤其是二、三级消防平安重点单元。
(二)管治重点内容
1.能否依照国家工程建立消防技能规范设置、配齐了建筑消防设备;
2.建筑消防设备能否无缺有用;
3.能否明确建筑消防设备的治理责任,签署维保和谈,落实维保单元;建筑消防设备的治理能否标准,能否履行规范化治理;
4.消防节制室能否执行双人24小时价班,值班操作人员能否获得国家职业资历证书或经培训测验及格持证上岗,能否具有消防设备操作技艺和应急措置火警变乱的才能;
5.在建工程能否依法经过建立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或立案检查;施工现场能否设置了消防车通道,能否按有关规则设置了消防水源,能否装备了需要的消防设备和灭火器材。
三、检查步调
(未完,全文共2007字,当前显示663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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