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传文化发展资金管治实施方案
第一条为推进社会主义文明大发展大昌盛,加速文明强市建设,进一步增强宣传文明发展专项资金治理,依据《财务部关于印发〈宣传文明发展专项资金治理方法的〉通知》(财教〔2012〕157号)精神,结合我市的详细状况,制订本方法。
第二条宣传文明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为了支持宣传文明单位发展,昌盛社会主义宣传文明事业,增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而坚持的财务专项资金。
第三条本方法中宣传文明单位是指从事精神产物生产和服务,执行企业财政管帐准则并依法交纳所得税的宣传文明单位。详细包括:
(一)宣传、文明(含体育、文物)、播送片子电视和新闻出书部分所属的或财政关系在财务部分单列的从事片子制片、刊行、放映,图书出书、刊行,期刊(杂志)、报纸、音像成品等宣传文明单位;
(二)日报社、今晚报社;
(三)专门为出书大中小学的学生教材和少年儿童读物的出书社、报社及其书刊印刷厂。
单个未归入宣传文明发展专项资金赞助范围的宣传文明单位需求归入的,由宣传部分审核后,报财务部分个案审批。
其他规则中明确不享用宣传文明发展专项资金的宣传文明单位除外。
第四条专项资金由市财务在年度预算内安排。
第五条专项资金的运用准则
(一)专项资金属财务预算内资金,依照财务部分关于项目支出预算的有关规则治理和运用。
(二)专项资金运用以社会效益优先为前提,统筹经济效益。关于效益好、资金收受接管期短的项目要优先安排,注重专项资金运用的综合效益。
(三)专项资金要依据宣传文明发展的需求统筹安排,不搞均匀分派。
第六条专项资金的运用方法和范围
专项资金采用专项拨款和专项贴息相结合的方法安排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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