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道路管线井管治方案
第一条为了增强对城市道路管线井的治理,保证行人和行车安全,维护城市基本设备无缺,依据国务院《城市道路治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8号)等有关律例、规章的规则,结合本市实践,制订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合用于本市区域内依靠城市道路建设的城市排水、再生水、电力、播送电视、通信、燃气、热力、自来水、消防、环卫、公安等各类地下管线的管线井的治理。
第三条市市政公路治理部分统一协调全市城市道路管线井的监督治理工作,组织开展城市道路管线井治理工作审核,负责市管城市道路管线井维护治理的监督检查。
各类城市道路管线井的相关行业主管部分负责监督本行业管线井产权单位做好管线井治理工作。
区县城市道路治理部分负责区、县管城市道路管线井维护治理的监督检查。
第四条管线井的建设必需符合城市道路及相关行业技能规范要求,与城市道路同步建设。
第五条管线井井盖、井圈必需符合国家规则的质量规范及城市道路路面高程要求,与路面平顺,与井体衔接严密、稳定,保证行人、车辆经过时无声响、不移位、不损坏。
管线井该当标明其运用性质或行业标记。
制止分歧类其余管线井井盖互相混用。
不符合前款规则的,由管线井的产权单位负责修复、标明或改换。
第六条管线井建设单位在建设施工中,该当承当在建管线井设备的管护责任。
第七条管线井设备的日常维护、治理由其产权单位负责。
一起建设的共用管线井设备的日常维护、治理由各产权单位一起负责。
城市道路范围内广场、公园、绿地等公共场合的管线井,由该公共场合的治理单位负责维护、治理;属于管线井产权单位负责维护、治理的,由该公共场合的治理单位协助看守,发现损坏、井盖丧失等状况,应立刻向管线井产权单位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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