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集体资产处置管治方案
第一条为进一步增强乡村集体资产治理,规范集体资产处置行为,保证集体资产安全完好和保值增值,维护农民群众集体好处,依据国家有关司法法律,制订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合用于全区范围内一切村、组集体经济组织。
第三条区农业行政主管部分主管全区乡村集体资产治理工作。街村夫民县政府主管本街乡范围内乡村集体资产治理工作。区经管站、街乡财务所(经管站)详细承办日常工作。
第四条村集体经济组织是集体资产处置的主体,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强迫或阻止其处置集体资产。
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健全或没有乡村集体经济组织治理机构的村,由村民委员会代行其本能机能。
第五条村集体经济组织处置集体资产需成立资产处置小组(由村两委会成员、党员代表、村民代表构成),负责集体资产处置活动的组织和施行。
村民主办财小组全程监督集体资产处置进程。
第六条本方法所称资产处置,是村集体经济组织将其一切或国家一切依法由集体运用的资产的局部或悉数一切权、运用权改变的行为。
第七条集体资产处置的首要方法有。承包、租赁、变卖、入股等。
第八条本方法所称资产处置首要包括:
(一)闲置资产;
(二)已到达报废期限的资产或因技能缘由不能安全有用运用的资产;
(三)运营亏本的企业资产;
(四)需求处置的其它资产。
第九条集体资产处置应坚持公开、公道、公平的准则。
第十条资产处置应逐级申报,分级审批:
(一)一次性处置原值5万元以下的资产,由村集体经济组织召开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评论经过,经街乡财务所(经管站)审核,报乡街人民县政府(办事处)立案。
(二)一次性处置原值5万元(含5万元)以上的资产,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评论经过,经街乡财务所(经管站)初审,报乡街人民县政府(办事处)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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