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区弱电管网建设与管理方案
第一条为规范城市地下弱电管网建设管理,促进城市地下资源合理有序开发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总体规划确立的城市规划区、开发区(含工业园区)范围内弱电管网的建设与管理。
市政府作为投资主体已建设的地下弱电管网系统适用本办法。
因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旧城道路改造、市政设施维修等,需要对现有弱电管网进行迁建、移建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弱电管网,是指电信、移动、联通、铁通、广播电视、交通、公安和国防部门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统一设计、统一敷设、统一管理、统一维护的通讯光缆、管线组成的管网。
第四条城区弱电管网建设与管理遵循《市城市总体规划》,坚持统一政策、统一产权、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施工、统一管理和管线入地一次到位、共同搭建、资源共享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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