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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企业奖励考评实施方案

第一条为进一步促进工业经济快速发展,根据《中共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突破性发展工业经济的若干意见》(发[]11号)及相关文件规定,制定本考评实施细则。

第二条对本市工业企业实施的经济奖励考评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市经济局负责工业企业奖励申请的受理、初审、转送、复查、汇总、呈报等奖励考评的日常工作。

市经济局、市财政局、市统计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科技局、市工商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商务局、开发区、市实绩办、市政府法制办等部门按照工作职责负责工业企业报送的数据、证件、批文的审查工作。

第四条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投资强度在每亩70万元以上、按合同约定期限建成投产、年度申报缴纳增值税、所得税所形成地方一般预算收入在10万元以上的工业企业,可申请固定资产投资奖励:

㈠连续5年按企业年度申报缴纳增值税、所得税所形成地方一般预算收入的40%的比例申请奖励。

㈡以企业征地时实际支出的征地费用(不含征地时已享受奖励的部分)为基数,前5年按企业年度申报缴纳增值税、所得税所形成地方一般预算收入扣除前项奖励和对招商引资单位奖励数额后60%的比例申请奖励;征地支出前5年未奖完的,按企业年度申报缴纳增值税、所得税所形成地方一般预算收入60%的比例申请奖励。

㈢按企业征地时缴纳的耕地占用税和契税本市财政所得的数额申请奖励。

㈣连续3年按当年实际申报缴纳的土地使用税数额申请奖励。

前款奖励直接奖励给企业。投资合同对建设期限约定不明的,企业在2年内仍未达到投资额度,实际利用土地达不到征地面积95%以上的,不得享受前款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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