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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能减排综合性实施办法

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政发〔〕21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保康县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

一、节能减排的目标任务和总体要求

(一)主要目标。到年,万元生产总值能耗由年的0.76吨标准煤下降0.56吨标准煤以下,降低25%左右;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由年9.91立方米/吨下降到7.48立方米/吨,降低33%。“十二五”期间,主要污染物二氧化硫和化学需氧量(cod)排放量分别减少10%和8%,到年二氧化硫排放量由年的263吨减少到236.7吨,化学需氧量由1049吨减少到965.08吨;县城污水处理率不低70%,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达到80%以上。

(二)总体要求。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把节能减排作为调整经济结构和快速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突破口和重要抓手,综合运用经济、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加快产业结构调整,推进技术进步,加强监督管理,完善政策措施,加大宣传力度,动员全社会力量,扎实做好节能降耗和污染减排工作,确保实现节能减排约束性指标,推动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加快产业结构调整

(三)控制高耗能、高污染行业过快增长。严格控制新建高耗能、高污染项目。严把土地、信贷两个闸门,提高节能环保市场准入门槛。逐步建立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部门联动机制和项目审批问责制,严格执行项目开工建设“六项必要条件”(必须符合产业政策和市场准入标准、项目审批核准和备案程序、用地批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节能评估审查以及信贷、安全和城市规划等规定和要求)。实行新开工项目报告和公开制度。建立高耗能、高污染行业新上项目与节能减排指标完成进度挂钩,与淘汰落后产能相结合机制。严格落实国家限制高耗能、高污染产品出口的各项政策,在出口配额的申报和分配中,严把高耗能、高污染产品出口关,对高耗能、高污染产品一律不向国家申报出口配额、不向国家要求提高出口退税率。执行国家和省对高耗能、高污染行业的差别电价政策,加大差别电价实施力度。组织相关部门对高耗能、高污染行业开展节能减排工作专项检查,清理和纠正在电价、地价、税费等方面对高耗能、高污染行业的优惠政策。(县发展和改革局、县经济局、县财政局、县国土资源局、县建设局、县商务局、县环保局、县物价局、县国税局、县地税局、县电力公司负责)。

(四)加快淘汰落后生产能力。组织相关部门,制订治理淘汰落后产能的具体工作方案,分行业、分产品、分年度认真组织实施。重点抓好矿产开采、小黄磷炉、小水泥等专项治理工作,从源头上控制能源消耗和环境污染,对工业高压用户落实无功就地补偿消谐等节能技术改造措施。到年,对产品单套(台)装置规模磷矿开采10万吨、硫酸4万吨、三聚磷酸钠2万吨、磷肥5万吨、水泥20万吨以下的企业及生产设置逐步给予淘汰和关闭。对不按时关闭的企业,县政府依法予以关闭,有关部门依法吊销生产许可证和排污许可证并予以公布,电力供应企业依法停止供电。(县发展和改革局、县经济局、县财政局、县环保局、县质监局、县工商局、县电力公司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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