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空地下室建设若干方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6号》《县人民政府令第1号》等法律法规,为进一步做好我县防空地下室建设和易地建设费征收工作,进一步完善城市防护功能,提高城市防空防灾能力,经县政府同意,决定对全县防空地下室建设和易地建设费征收进行全面清收。为确保清收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工作方案如下:
一、清收范围:
县城规划区范围内(含新区、开发区、工业园区)新建的民用建筑(包含房产开发项目、行政事业单位建房、宾馆、酒店等),不论建设单位性质、隶属关系、投资来源,必须按人防法律法规要求履行人防审批程序。
二、清收时限。2006年11月27日《县人民政府令第1号》颁布实施以来,至2010年底。
三、建设要求及易地建设费征收标准:
1、2008年清收过仍未执行到位的,按原定标准执行到位,即2006年以前开发建设的房产项目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7元标准征收,2007至2008年开发建设的房产项目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4元标准征收;
2、2009年1月1日至2010年11月30日开发建设的房产项目,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0元标准缴纳易地建设费;
3、2010年12月1日以后新建的建筑(含个人建房),9层及以下或基础埋深在3米以内不建防空地下室的,一律严格按规定的新标准即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9.6元征收到位;10层以上及基础埋深3米以上的,必须按规定建设防空地下室。
四、方法和步骤
此次清收工作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规范人防审批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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