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经济发展实施方案
根据《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乡镇经济发展的若干规定》及有关政策,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关于乡镇工业企业税收返还
1、乡镇工业企业界定。工业企业指从事生产、加工、修理修配等企业,以《税务登记证》中的经营方式界定;矿化企业指从事矿产品开采、冶炼、精选、加工企业;新办工业企业指乡镇通过投资、招商引资、鼓励兴办的当年从无到有的新开业企业,包括从外省、外县迁入企业,不包括在本辖区内企业迁址、注销后重新注册、更换企业名称或法人、企业改扩建、资产重组或企业合并以及县属工业企业在乡镇分支机构等;现有工业企业指上年12月31日以前已投产,且执行新办企业奖励政策已到期的工业企业,不包括上年已投产本年继续执行新办企业奖励政策的企业。
2、税收奖励政策税种:包括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资源税等,其他小税种及附加不作为奖励政策基数。各税种地方留用比例:增值税地方留成比例17%;营业税地方留成比例52.06%(地方分享70%,减上解省下划税收基数17.94%);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比例25%;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比例25%;资源税地方留成比例50%。
3、工作程序:
(1)乡镇申报。每年元月10日前,乡镇(场、区)填报上年度工业企业申报表,同时提供税票复印件。新办工业企业提供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相关证明及复印件。申报工作每年一次。
(2)经委审核。重点审核乡镇(场、区)申报企业是否属于乡属企业、工业企业及企业类型(是否现有、矿化或新办企业)、企业投产时间等。
(3)税务审查。国税、地税部门审查乡镇工业企业入库税收情况。
(4)财政汇总。财政部门根据经委、税务部门审核结果,对乡镇工业企业申报表进行汇总,并提出税收奖励政策方案,报县政府审定。
4、奖励政策测算:
(1)落实奖励政策的税收收入以实际入库数为准,享受扩抵、退税政策的企业以抵减后净收入计算,因落实招商优惠政策税收奖励部分从入库收入中扣除;县级留成部分以本细则确定的税种实际入库数和地方留成比例测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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