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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组织管理方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县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工作,维护社会组织的合法权益,规范其依法开展活动,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和《省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17号)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社会组织为我县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的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

第三条成立社会组织,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省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登记。

第四条县民政部门是县人民政府的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机关)。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县人民政府授权的组织,是有关行业、学科或者业务范围内各类社会组织的业务主管单位(以下简称主管单位)。

第五条对社会组织实行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双重负责的管理体制。

第二章监督管理

第六条登记机关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能:

(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社会组织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研究制定有关政策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社会组织及其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或备案

(三)对社会组织实施年度检查

(四)指导社会组织加强党的建设

(五)依法对社会组织实施监督,对社会组织违反《条例》和本办法的行为予以行政处罚

第七条业务主管单位履行下列管理职责:

(一)负责社会组织筹备申请、成立、变更、注销登记等申请事项提出审查意见

(二)监督、指导社会组织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按照核准的章程开展活动

(三)负责对社会组织年度检查进行初审

(四)协助登记管理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查处社会组织的违法行为

(五)指导社会组织的财务、资产、人事管理、研讨活动、对外交往、接受捐赠资助等活动

(六)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发挥党组织的战斗堡垒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七)会同有关机关指导社会组织单位的清算事宜

业务主管单位履行以上管理职责,不得向社会组织直接或变相收取任何费用。

第八条社会组织应当保证其收入来源的合法性,资产来源属于国家资助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应当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接受捐赠、资助,必须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应当根据捐赠人、资助人约定的期限、方式和用途合法使用。社会组织应当向指导单位和登记机关报告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有关情况,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对社会组织的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九条社会组织要按《党章》规定建立党组织,每年定期积极开展活动,为促进社会经济发展服务。

第十条经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社会组织,应当按本办法的规定,接受登记机关的年度检查(以下简称年检)。社会组织于每年3月31日前向主管单位报送上年度的工作报告,经主管单位初审同意后,于5月31日前报送登记机关接受年度检查。

(一)社会组织年检内容:

1、执行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情况;

2、开展业务活动情况;

3、财务管理和经费收支情况;

4、办事机构和分支机构设置情况;

5、基层党组织建设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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