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村公路管理维护方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提高农村公路管理养护水平,建立长效管理养护机制,最大限度地发挥农村公路的功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省农村公路条例》、《省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及相关技术规范和标准,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县辖区内的县道、乡道和村道管理养护。
第三条农村公路管理养护按照“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因地制宜、全面养护,注重实效、保障畅通”的原则进行,做到分级负责、有路必养、群专结合、确保长效。
第二章管理养护机制及职责
第四条县政府负责全县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的组织领导、监督协调、管理养护资金的筹集。
县交通局具体负责组织协调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编制上报农村公路养护建议性计划,管理农村公路养护资金,指导乡道、村道的管理和日常养护工作。对乡(镇)政府、林特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责任制落实情况和养护质量进行检查考核验收。
乡镇人民政府、林特场负责所属范围内的乡道和村道养护管理工作,制订辖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办法,负责乡村道路路政管理,定期对乡村道养护进行检查考评,筹集和管理使用养护资金,制定应急预案,保障乡村道在发生水(雪)毁、道路垮塌、交通事故等重大事件时,组织进行抢修和救援。
村委会负责本村道路的日常养护、路政管理及道路绿化,抢修水(雪)毁、道路垮塌,维护道路畅通、安全。教育引导群众爱路护路。
第五条县级公路养护由县交通局按照上级交通主管部门下达的年度计划组织实施。
县、乡、村公路养护一律采取竞争机制,实行市场化运作形式面向社会公开招投标进行养护。
第六条公安、工商、建设、国土资源、农机、水务、林业、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协助县交通局及乡(镇)人民政府搞好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
第三章养护内容及标准
第七条养护内容
(一)小修保养:对管养范围内的公路及其沿线设施进行预防性保养和修补其轻微损坏部分,使之经常保持完好状态。分日常养护和小修工程。其主要内容为:路基、路面的保洁,排水构造物的清淤、疏通,路基、路面及沿线设施轻微损坏的修补。
(二)中修工程。对公路及其沿线设施的一般性损坏部分进行定期的修理加固,以恢复公路原有技术状况。局部路面严重病害的处理,桥涵、防护构造物较大损坏的维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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