节能减排综合性实施办法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15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政发[]53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节能减排综合性实施方案的通知》(政发[]5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市节能减排综合性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和目标任务
(一)总体要求。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把节能减排作为调整经济结构、转变增长方式的突破口和重要抓手,综合运用经济、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加快结构调整,推进技术进步,加强监督管理,完善政策措施,加大宣传力度,动员全社会力量,扎实做好节能降耗和污染减排工作,确保实现节能减排约束性指标,推动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主要目标。到年,万元生产总值能耗比“”期末降低20%左右;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降低33%。“”期间,主要污染物二氧化硫和化学需氧量(cod)排放总量分别减少9%和8%,到年,二氧化硫排放量由2005年的2412吨减少到2200吨,化学需氧量由3260吨减少到3000吨。“”期末,市城市污水处理率不低于70%,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达到80%以上。
二、加快产业结构调整
(三)控制高耗能、高污染行业过快增长。严格控制新建高耗能、高污染项目。严把土地、信贷两个闸门,提高节能环保市场准入门槛。建立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部门联动机制和项目审批问责制,严格执行项目开工建设“六项必要条件”(必须符合产业政策和市场准入标准、项目审批标准或备案程序、用地预审、环境影响评价审批、节能评估审查以及信贷、安全和城市规划等规定和要求)。实行新开工项目报告和公开制度。建立高耗能、高污染行业新上项目与地方节能减排指标完成进度挂钩、与淘汰落后产能相结合的机制。严格落实国家限制高耗能、高污染产品出口的各项政策,在出口配额的申报和分配中,严把高耗能、高污染产品出口关,对高耗能、高污染产品一律不向国家申报出口配额,不向国家要求提高出口退税率。严格执行国家对高耗能、高污染行业的差别电价政策,对列为差别电价政策目录的高耗能、高污染行业的生产企业,坚决落实差别电价政策。组织对高耗能、高污染行业节能减排工作专项检查,清理和纠正各地在电价、地价、税费等方面对高耗能、高污染行业的优惠政策。(市发改局、市经济局、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建设局、市商务局、市环保局、市物价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供电公司负责)。
(四)加快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加大淘汰造纸、水泥、印染、电力、砖瓦等行业落后产能的力度。组织专项调查,制定淘汰落后产能分行业、分产品、分年度的具体工作方案,并认真组织实施。重点落实小造纸、小水泥、小印染、小化工专项治理工作,从源头上控制能源消耗和环境污染。到年底,全市关闭11家实心粘土砖生产厂,到年,全市45家粘土实心砖生产厂全部关闭。(市发改局、市经济局、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市质监局、供电公司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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