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管理工作方案
第一条为加强旅游业管理,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旅游资源,规范旅游市场,促进我市旅游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市行政区域内旅游的促进和发展,旅游的规划编制和资源保护,旅游经营者的经营活动和旅游者的旅游活动以及相关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旅游经营者,是指旅行社、导游服务公司、旅馆、旅游集散站、旅游区(点)经营者和旅游线路经营者等从事旅游经营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
第三条洪湖市旅游局负责全市旅游业的监督管理工作。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旅游业的管理与服务工作。
第四条旅游行业管理中涉及到其他行政管理部门的有关事项,实行会办制度。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将旅游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及年度计划,加大旅游投入,强化基础设施建设,改善旅游环境,采取必要的鼓励、扶持政策,促进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
第六条市旅游局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对全市旅游资源进行普查和评价,科学论证,制定旅游发展规划。旅游发展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旅游局监督实施。
旅游发展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风景名胜区规划和文物保护规划相协调。
旅游发展规划经批准后,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批。
第七条市旅游局应当根据旅游发展规划,组织旅游经营者开展旅游宣传促销活动,开发旅游品牌,开拓旅游市场。应当加强旅游信息网络建设,会同统计部门建立旅游信息统计和旅游信息发布制度,为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提供旅游信息和咨询服务。
(未完,全文共2132字,当前显示650字)
(请认真阅读下面的提示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