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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医生队伍构建方案

根据《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卫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标准化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政办函[2012]118号)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政办函[2012]179号)文件要求,为加强我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促进基层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原则和目标

按照切合实际、稳妥推进、绩效管理、群众受益的原则,以理顺乡村两级医疗机构关系,加强村卫生室管理,规范乡村医生诊疗行为,完善村卫生室补偿政策,减轻农村居民医药费用负担为目标,通过实施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在村卫生室全面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和门诊统筹,为农村居民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医疗卫生服务。

二、主要实施内容

(一)进一步明确乡村医生职责

乡村医生(包括在村卫生室执业的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乡镇执业助理医师、注册乡村医生,下同)主要为农村居民提供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包括在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和乡镇卫生院的指导下,按照服务标准和规范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协助专业公共卫生机构落实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按规定及时报告传染病疫情和中毒事件,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使用适宜药物、适宜技术和中医药方法为农村居民提供常见病、多发病的一般诊治,将超出诊治能力的患者及时转诊到乡镇卫生院及县级医疗机构;受卫生行政部门委托填写统计报表,保管有关资料,开展宣传教育和协助城乡居民医保等工作。

(二)实现村卫生室和乡村医生全覆盖

合理设置村卫生室。原则上每个行政村设置一所村卫生室。在地域较广和人口众多的村可酌情增设服务点,对于面积小、人口居住相对集中且相邻行政村可联合只设置一所村卫生室。

规范村卫生室房屋建设。村卫生室业务用房由政府或集体期无偿提供使用,原则上要求设在村部。上述条件暂不具备的可暂由乡村医生个人提供用房,但必须达到《市村卫生室标准化建设指导标准》要求。各乡(镇)和相关街道要采取多种方式支持村卫生室的房屋建设和设备购置。新建村部原则上必须将村卫生室一同纳入建设规划、一同设计、一同施工、一同交付使用。到2013年底,全面解决村卫生室业务用房问题。

合理配置乡村医生。在村卫生室从事预防、保健和医疗服务的人员必须具备相应资质。原则上,每个村卫生室必须配备一名以上具有村卫生室从业资格的医务人员,最多不超过3人。新进村卫生室的人员,须经区卫生局进行资格认定,由乡镇卫生院择优聘任,同等条件下优先选聘符合条件的当地现有注册乡村医生和乡镇卫生院分流人员,并报区卫生行局备案。鼓励中医专业的乡村医生进村卫生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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