节能减排综合性实施办法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15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政发〔〕2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我市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
一、实现节能减排的总体要求和主要目标
(一)总体要求。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把节能减排作为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调整经济结构的突破口和重要抓手,作为宏观调控的重要目标,综合运用经济、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控制增量、调整存量,依靠科技、加大投入,健全法制、完善政策,落实责任、强化监管,加强宣传、提高意识,突出重点、强力推进,动员全社会力量,扎实做好节能降耗和污染减排工作,确保全市“十二五”节能减排目标任务的完成,推动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主要目标。到年,万元国内生产总值能耗由年的1.03吨标准煤下降到0.824吨标准煤,降低20%;规模以上工业万元增加值能耗由年的1.3吨标准煤下降到0.97吨标准煤以下,下降25%以上;规模工业万元增加值用水量降低30%。化学耗氧量由年的6.61万吨下降到4.8万吨,二氧化硫由年的5.8万吨下降到5.59万吨。
二、控制增量,调整和优化结构
(三)控制高耗能、高污染行业过快增长。严格控制新建高耗能、高污染项目。严把土地、信贷两个闸门,提高节能环保市场准入门槛。市国土资源局会同市经委、市环保局、市能源办对新建高耗能、高污染项目限制供地;市发改委会同市经委、市国土资源局、市建委、市环保局、市安监局、市能源办等部门,抓紧建立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部门联动机制和项目审批问责制,严格执行项目开工建设六项必要条件(必须符合产业政策和市场准入标准、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程序、用地预审、环境影响评价审批、节能评估审查以及信贷、安全和城市规划等规定和要求),把好新上项目准入关。实行新开工项目报告和公开制度,对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建设项目,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发放规划许可证,建设主管部门不得办理施工许可证,水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发放取水许可证等手续,金融机构不得发放贷款;市发改委会同市经委、市环保局、市能源办建立高耗能、高污染行业新上项目与各区、县(市)政府节能减排指标完成进度挂钩、与淘汰落后产能相结合的机制;市财政局会同市地税局、市国税局、市商务局、长沙海关等部门认真落实国家调整出口退税、加征出口关税、削减出口配额、将部分产品列入加工贸易禁止类目录等措施,控制高耗能、高污染产品出口;市物价局会同市经委、长沙电业局对电解铝、铁合金、电石、烧碱、水泥、钢铁、黄磷、锌冶炼等行业的淘汰类和限制类企业严格甄别,加大差别电价实施力度,并定期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遏制高耗能、高污染企业盲目发展;市经委、市环保局、市能源办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开展高耗能、高污染行业专项检查;市物价局会同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地税局、市国税局等部门清理和纠正各地在电价、地价、税费等方面对高耗能、高污染行业的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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