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信局节能减排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节能减排工作,确保完成我市“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省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实施方案》精神,以及《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意见》,结合我市实际,分工如下:
一、进一步明确实现节能减排的目标任务和总体要求
(一)主要目标。到年,万元生产总值能耗由2005年的1.14吨标准煤下降到0.89吨标准煤,降低22%;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由2005年的40.86立方米下降到24.52立方米,降低40%;二氧化硫(so2)总排放量由2005年的7.79万吨减少到7.31万吨,减少8.16%;化学需氧量(cod)总排放量由43232吨减少到36747吨,减少15%;全市城市和县城污水处理率平均不低于70%;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达到95%。
(二)总体要求。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把节能减排任务完成情况作为检验科学发展观是否落实的重要标准,作为检验经济发展是否“好”的重要标准,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将节能减排作为调整经济结构、转变增长方式的突破口和重要抓手,作为宏观调控的重要目标,综合运用经济、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控制增量、调整存量,依靠科技、加大投入,健全法制、完善政策,落实责任、强化监管,加强宣传、提高意识,突出重点、强力推进,动员全社会力量,扎实做好节能降耗和污染减排工作,确保实现节能减排约束性指标,推动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控制增量,调整和优化结构
(三)控制高耗能、高污染行业过快增长。严格控制新建高耗能、高污染项目。(市发改委牵头)严把土地、信贷两个闸门,提高节能环保市场准入门槛。(市银监局、人民银行中心支行、市国土资源局牵头)建立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部门联动机制和项目审批问责制,严格执行项目开工建设“六项必要条件”(必须符合产业政策和市场准入标准、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程序、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环境影响评价审批、节能评估审查以及信贷、安全和城市规划等规定和要求)。实行新开工项目报告和公开制度。(市发改委牵头)建立高耗能、高污染行业新上项目与节能减排指标完成进度挂钩、与淘汰落后产能相结合的机制。凡是新上高耗能、高污染行业生产能力的项目,必须由当地政府和企业提出淘汰相应落后生产能力的具体意见和措施,作为审批项目的重要内容。(市发改委牵头)认真落实限制高耗能、高污染产品出口的各项政策。落实国家调整出口退税、加征出口关税、削减出口配额、将部分产品列入加工贸易禁止类目录等措施,控制高耗能、高污染产品出口。(市外经贸局、市国税局、海关牵头)加大差别电价实施力度,提高高耗能、高污染产品差别电价标准。从年起,按照省要求,加价标准淘汰类企业每千瓦时提高0.15元,限制类企业每千瓦时提高0.04元;从2008年起,加价标准淘汰类企业每千瓦时提高0.20元,限制类企业每千瓦时提高0.05元。(市物价局、市经贸委、供电公司牵头)每年组织对高耗能、高污染行业节能减排工作专项检查,清理和纠正各县区在电价、地价、税费等方面对高耗能、高污染行业的优惠政策,督促其加大节能减排力度,降低能源消耗,减少污染负荷。(市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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