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局定密工作方案
第一条本规定所称“定密工作”是指。市局依法对工作中所产生或所派生的国家秘密事项确定密级和保密期限工作的总称。
第二条凡市局机关各处室及各直属单位在日常工作中产生或派生的各种含有国家秘密的纸质公文、电子介质、声像制品、图片资料等载体,或属于国家秘密但尚未形成一定载体的事项,均应纳入定密范围。
第三条定密工作领导体系:
市局定密工作由局分管领导具体抓落实。市局办公室具体组织落实定密工作任务。
市局各处室和各直属单位主要负责人是第一定密审核人,具体负责办理本部门定密审核工作;市局办公室负责同志为第二定密审核人,负责在公文会稿过程中把好各定密事项送局领导审批前的审核关。
第四条定密审核人职责:
(一)接受市局办公室的定密工作业务指导、培训,熟练掌握与本部门业务工作有关的保密范围,严格执行定密工作程序;
(二)在主管领导的授权范围内,审核承办人提出的确定密级、保密期限意见、建议,并向领导人提出审核意见;
(三)指导、检查、督促承办人员履行定密工作职责,提出有关考评、表彰、批评或者处分的建议。
第五条定密承办人职责:
文件、资料的拟稿人,信息采集人、撰稿人、编辑人以及其他各类工作的第一承办人,为定密承办人。应根据《司法行政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一览表》(下称《一览表》)等相关要求,对文件、资料、信息或者所承办工作的内容进行定密评估,并将评估结果以定密具体意见的形式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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