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局新农合医疗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和省市党委、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指示精神,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开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的通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的通知》、省卫生厅等部门《关于巩固和发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实施意见》和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农业局《关于做好年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通知》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目标任务
以保障参合农民权益为出发点,建立完善高效的管理和经办体系,科学的筹资机制,有效的费用控制机制,安全的基金监管机制,简便易行的补偿规范机制,进一步发展与我区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及农民基本医疗需求相适应的、具有基本医疗保障性质的新农合制度。通过努力,逐步实现新农合经办机构与省、市、区、镇、村级定点医疗机构联网即时结报,新农合筹资水平和参合农民受益率、受益水平得到不断提高,参合率确保稳定在99%以上,基本实现新农合制度全覆盖。
二、基金筹集与监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由区财政局和各镇、街道、开发区共同负责筹集。区财政局负责落实本级财政应负担新农合补助资金并按转移支付方式统一将各镇、街道、开发区应负担财政补助资金划入区财政新农合基金专户。各镇、街道、开发区负责辖区内农民个人缴费的收缴工作,并在年度预算中足额安排落实应由本级财政负担的新农合补助资金。各镇、街道、开发区在向农民收取参加新农合资金时,要向农民开具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专用收费票据,并及时将资金纳入新农合基金专户。
(一)参合范围。按照政办发号文件要求,凡我区登记为农村户籍的居民均可以户为单位自愿参加新农合。实行户籍制度改革的村(社区),可根据其家庭享受的计划生育政策、退伍兵安置政策和城市低保政策来界定其是否属农村户籍居民。严格执行以户为单位的参合政策,农村户籍的中小学生和学龄前儿童应随家长一同参加新农合。对于新农合上一个缴费期至下一个缴费期之间出生的新生儿发生的医药费用,其母亲参合的可享受新农合补偿政策。签定劳动合同并与企业建立稳定劳动关系的农民工,可随单位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
(二)筹资标准。为进一步提高参合农民受益水平,根据全市统一规定,年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160元,其中各级财政对参合农民补助标准提高到120元,参合农民个人缴费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40元。农村医疗救助对象及其他应予救助人员的个人参合资金按照民政部、卫生部、财政部《关于实施农村医疗救助的意见》有关规定执行,以切实保证救助对象参合。筹资标准将随经济社会发展逐步予以提高。
(三)参合时限。新农合以一年为一个运行周期,自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个合作医疗年度。农民个人参合缴费,分别到所在镇(街道、开发区)新农合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新合办”)办理有关参合手续。参加新农合的农民(以下简称“参合农民”)应在规定时间内缴纳参合资金,超过规定时间未缴纳者,当年度不再办理,已经办理的不予退保。
(四)基金账户设立。新农合实行住院统筹加门诊统筹模式。基金帐户设住院统筹基金账户、门诊统筹基金账户和风险基金账户,由区新合办管理。按当年筹资总额的30%、67%、3%的比例计提门诊统筹资金(含健康体检补助费等)、住院统筹资金、风险资金,分别纳入门诊统筹基金账户、住院统筹基金账户、风险基金账户。风险基金数额基本达到当年筹资总额的10%后将不再提取。基金利息收入纳入住院统筹基金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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