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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区工业集中地管理方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快工业集中区建设步伐,规范企业入区办事程序,提升集中区管理和服务水平,合理节约集约使用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办法》、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县域工业集中区发展的指导意见》、《关于加快县域工业集中区发展的意见》、《市县域工业集中区考核办法》,结合我县工业集中区建设发展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管理对象是指符合工业集中区总体规划要求条件,申请入区建设发展的各类工业企业(项目)。工业集中区管理委员会为县政府派出机构(以下简称集中区管委会),负责对集中区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入区条件

第三条县工业集中区必须坚持“绿色、科技、环保”三大基本定位,申请入区企业(项目)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工业集中区产业规划要求,具备工业化、现代化、清洁化生产和循环经济的基本条件;

(二)申请入区企业(项目)有较高的科技含量,投资强度在每亩150万元以上,有较好的市场发展前景;

(三)企业(项目)建设固定资产总投资在2000万元以上;

(四)符合节能减排要求,非“三高”(高污染、高能耗、高排放)的环保项目;

(五)经济效益好,能带动劳动就业,有较好的社会效益

第三章集中区优惠政策

第四条凡申请入区投资的绿色、生态、环保的工业项目;集中区配套仓储物流及基础设施公益性开发项目;名优品牌、高科技开发项目,优先入区。

第五条对国家鼓励投资的各类绿色工业项目入住集中区,集中区实行最低综合地价出让供地。

第六条新办鼓励类生产性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不足亿元的,土地出让县级收益的部分100%予以奖励优惠;固定资产投资在亿元以上不足2亿元的,土地出让按综合地价50%予以奖励优惠;固定资产投资在2亿元以上的,土地出让收入全额奖励给企业。

第七条凡属第四条鼓励类投资项目在建设期和生产经营期,行政事业性收费按最低标准执行;优先享受政府的财政扶持政策。

第八条凡是新建鼓励类生产性投资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在2000万元以上的,三年内(含建设期),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的县级留成部分全额奖给企业作为发展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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