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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区道路林木管护考核办法

第一条为了巩固提升国家森林城市创建成果,全面提高道路绿化林木管护水平,进一步改善我区生态环境和人居环境,建立健全道路绿化林木管护长效管理机制,使我区道路绿化林带林木管护、考核工作更加科学化、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细则》、《省森林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道路绿化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路沿线绿化林木管护的范围和对象为我区境内省道、高速公路、县、乡道路及通村水泥路林带绿化林木管护工作。

第三条区林业局、区交通局是公路沿线绿化林木管护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监督实施。

第四条全区道路绿化林木管护工作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乡(镇)街道负责本辖区内道路绿化林木管护工作。沿线林带绿化林木以乡(镇)街道、村(组)农户管护为主,区政府和公路沿线有关乡(镇)街道、各乡(镇)街道与各有关村组农户逐级签订道路绿化林木管护责任书,落实公路沿线绿化林木管护责任。

公路沿线各有关乡镇、村组把公路沿线绿化林木管护按行政区域划分管护区段,纳入集体林管护范围。

可以通过制定乡规民约的办法来加强公路沿线绿化林木的管护。

第五条森林公安派出所对全区道路沿线绿化林木定期进行巡查,协助各有关部门实行依法管护,及时查处各种破坏林木行为。

第六条公路沿线绿化林木应及时落实权属和管护责任人。树权落实原则上坚持树随地走,即谁的地,谁的树,谁管护,树权归谁。

第七条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积极搞好公路沿线绿化林木管护的宣传工作,提高广大干部群众的法制意识和绿化、美化意识,保护绿化成果。

第八条公路沿线绿化林带内,严禁以下行为。(1)砍伐林木;(2)放牧、生火;(3)挖树根、剥树皮、采树枝树叶;(4)未经批准在林带内修路、建房及取土和种植农作物;(5)改变林地用途和非法占用林地;(6)擅自毁坏或移动护林标志和设施。

第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单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的以下规定给予处罚:

(一)对毁坏林木和幼树的处以毁坏林木和幼树价值3倍至5倍的罚款。对盗伐成材林木的,责令其补种盗伐株数10倍的树木,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盗伐林木价值5倍至10倍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二)对因取土、采种、挖根、剥皮及修枝、采叶等致使林木受到毁坏的,责令其补种毁坏林木株数1倍至3倍的树木,并处以毁坏林木价值1倍至5倍的罚款

(三)对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批,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或非法占用林地的,责令其限期恢复原状,并处以每平方米10元以上30元以下罚款

(四)对入林放牧,致使林木及林地植被遭到破坏的,要赔偿损失,并处放牧者补种毁坏林木株数3倍的树木

(五)对擅自移动或毁坏林带隔离网、隔离沟等护林设施的,责令其限期恢复原状,逾期不恢复的,处以毁坏设施价值1倍至3倍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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