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委大病救助指导方案
为做好2011年度大病救助工作,切实减轻大病患者和低保家庭的经济负担,现制定工作方案如下:
一、救助对象和标准
(一)救助对象。低保家庭和低保边缘家庭;因患病造成实际用于日常基本生活消费支出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20%的贫困家庭。
(二)救助标准。原则上按当年住院产生的医疗费,经医疗保险报销后实际自负部分的20%进行救助:自负医疗费10000—50000元的,救助2000—10000元;自负医疗费50000元以上的,救助10000—20000元。救助的具体标准,由各市区、开发区、工业新区(以下统称各市区)结合实际自行确定。
二、资金来源
大病救助资金从市和各市区慈善总会的善款中列支,分级负担,其中,市与环翠区的分担比例为2:8,市与其他市区的分担比例为1:9。大病救助资金由各市区慈善总会先行支付。
三、救助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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