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时俱进消防当“减缚”
浅析当前消防管理机构体制的主要症结及改革构想
党的十六大报告指出,转变政府职能“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和决策、执行、监督相协调的要求,继续推进政府机构改革”。消防机构作为国家消防监督部门推进改革亦势在必行。
近年来,公安消防机构在各级政府的领导下,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以下简称“《消防法》”),针对新形势采取了一系列重要的改革措施,消防工作由消防机构行为向政府行为过渡,呈现出较好的发展趋势。
但是,社会消防工作严重滞后,存在的大量的火灾隐患难以整改,作为消防人深感忧虑。而消防机构体制不合理,人员少,经费朝不保夕等等制约消防工作发展的症结,又让消防人员举步维坚。本文试图结合十六大精神,运用现代消防管理理论,分析当前消防管理机构体制的主要症结,并就改革措施作初步探讨。
当前消防管理机构体制的主要症结
消防监督和消防管理是消防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消防监督就是公安消防机构及其人员以一定的方针、政策、法规为依据,对社会上各部门、各单位消防管理活动及公民的消防行为是否合法、有效进行监察和督导。
消防管理,则是遵循经济发展规律和火灾发生规律,运用现代管理理论和方法,通过各种职能,使各种资源达到最佳组合,实现消防管理目标。
消防管理的要素,由管理手段、工具、对象构成。管理手段包括机构体制、政策和法律、人、方法。管理效率的提高,关键是人、财、物、信息的流通。本人认为制约消防工作发展的主要症结仍然是人、财、物、信息的流通不合理。
症结之一。消防监督和消防管理机构体制人员隶属关系设置不合理,导致消防机构演“独角戏”,制约着消防工作正常开展。
党的十六大报告指出,“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改进管理方式”,“提高行政效率”,“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
机构体制由人构成,管理工作主要由人实施,职责和法规由人来执行。只有机构体制设置合理,才能保证运转协调,才能充分发挥管理者的主动性、创造性。现行消防机构体制如何呢。
《消防法》第三条规定,“消防工作由国务院领导,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可见,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领导和管理消防工作主体,管理者为地方人员。《消防法》第四条规定“国务院公安部门对全国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实施。”消防机构是消防管理实施主体,实施管理者为现役制消防部队军人。消防部队现行体制人员管理是以“条条管理”为主,消防部队和公安机关“条块结合的管理”模式,但人员工资福利待遇等为消防部队“垂直管理”。而消防工作却是“块块管理”,“条条实施”。
党的十六大报告指出,转变政府职能,“依法规范中央和地方的职能和权限,正确处理中央垂直管理部门和地方政府的关系”。
上述复杂的消防管理机构体制模式,既不是中央垂直管理,又不是纯粹地方管理,更不是标准的军事管理。这种模式显然是层次过多、职能交叉、权责脱节。造成事实上基层地方政府和消防部队人员管理互不隶属。
现实生活中地方一般不过问部队的事。消防工作自然成了老百姓讲的“消防队”的事。消防人员自然成为现实上的“外人”。
从实际意义上讲,国家拿出大块经费供给消防部队人员经费,来为地方服务,减轻了地方负担。但受消防监督和消防管理机构体制人员隶属关系设置不合理的影响,一些地方政府虽经消防部队几代人“磨破嘴”仍然引不起重视,推推动动,不推不动。公安消防机构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演“独角戏”,消防工作严重滞后。
症结之二。消防业务经费渠道不畅,制约消防工作正常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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