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形势下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调查与思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以下简称《组织法》)的颁布实施,使村民自治正式进入法制化轨道,标志着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但是,正如小平同志指出的,民主是一个渐进的过程。在具有二千多年封建历史和几十年计划经济体制、经济文化又比较落后的广大农村搞民主政治建设,决非一朝一夕之事,需要我们长期探索和努力。
一、奉化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进程和现状
新的《组织法》颁布实施后的今年的村委会换届选举,被称之为农村参与者最广泛的一场“民主操练”。由于村委会的合法性建立在村民直接选举基础上,其民主性和权威性大大增强,呈现了一些新情况和新特点。
首先,农民群众的参选热情空前高涨,表达了强烈的民主意识和法律意识。由于各级党政组织在换届选举前认真宣传好《组织法》,精心做好换届选举的各项准备工作,完全摒弃了原来那套“我定人,你画圈”的所谓民主选举形式,农民群众称这次选举是政治上的“”,从而激发了空前的参选热情,各村凡选举日,除特殊情况无法参选外,选民基本上参加投票。如方桥镇在全镇统一选举日,正值当地经济支柱产业蔺草的集中收割季节,但全镇9373名有选举权的选民中,有8571名选民一大早到所在村中心投票站投下自己庄严一票,参选率达91.4%,其参选主动性之强、参选率之高,前所未见。在参选过程中,农民群众表达了强烈的民主意识和法律意识。方桥镇当选的27名村委会主任中,有13名得票率在60%以下最低的仅为51.3%,刚过参选人数的一半。丁家埭村正式选举时,两位主任正式候选人的得票仅差1票,均未过半数,第二次选举时一候选人才以53%的得票率当选,班溪镇徐家埠村,有些夫妻一起到投票站各自投票,显示了对自己民主权利的珍惜。与此同时,出现村民公开竞选村委员、村主任的新情况。如江口镇某村一经营私营企业的村民,公开发表竟选主张,得到群众信任,当选村主任。此外,农民群众对有关换届选举的法律之熟、监督之严也前所未见。如跸驻乡某村党支部未严格按法定程序公布村选举委员会人选,群众立即说“不。”,表达了强烈的法律意识。
其次,一批素质较好、能力较强的村民当选主任和村委会委员反映了农民群众较强的辩识能力。以方桥镇为例,129名村委成员中,40岁以下年富力强的委员有36人,占1/4,其中有10名委员具有大、中专学历;三房村新当选的女委员,30几岁,大专学历,经营家庭企业,个体素质较强,村党支部早想培养其为村干部,并多次做其工作但其本人及家属有顾虑,多年未能遂愿。这次她以高票当选,深感群众如此信任和厚爱,打消了顾虑,欣然“赴任”,立志不辜负全村父老乡亲的期望,该村党支部书记谈及此事,欣慰之情溢于言表,感叹“群众是真正的英雄”。
再是,培养和锻炼了农村基层党组织驾驭民主的能力。长期以来农村基层党组织习惯于“代民作主”,大事小事都由村党支部讨论决定,缺乏一套民主程序,以致于村务工作往往是“党员干部苦干实干,普通群众随随便便,个别群众凉话连篇”。长此以往,造成部分村党支部书记家长制作风盛行,民主意识淡薄,民主实践缺乏,民主经验不足,个别支部书记甚至漠视民主,视群众为草芥,视有不同意见的村民为刁民,唯我独尊,损害了党在群众中的形象,破坏了党群关系,影响了基层党组织的凝聚力和战斗力。
(未完,全文共6316字,当前显示1358字)
(请认真阅读下面的提示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