坚持党员主体地位是实现党内民主的关键
党的权力来源于党员,只有坚持党员的主体地位才能充分调动党员的积极性,保障党内民主的真正实行,对权力实行有效制约,有效防止腐败现象。党员主主体地位有其理论依据;对党内民主必须有科学的理解;创新坚持党员的主体地位的途径和思路,改变普通党员监督无权的局面,必须完善党内民主的各项制度,以科学的态度改革党内民主制度,进行制度创新。
“要继续积极稳妥、扎实有效地推进党内民主建设,坚持民主集中制,坚持党员主体地位,完善党内民主制度,使党内民主意识普遍增强、党内民主制度不断健全、党的创造活力充分发挥”。把“坚持党员主体地位”放到了与“坚持民主集中制”同等重要的位置上加以强调,这在党的建设史上尚属首次。十七大报告进一步指出:“积极推进党内民主建设,着力增强党的团结统一。党内民主是增强党的创新活力、巩固党的团结统一的重要保证。要以扩大党内民主带动人民民主,以增进党内和谐促进社会和谐。尊重党员主体地位,保障党员民主权利,推进党务公开,营造党内民主讨论环境。”这不但丰富和深化了“党内民主是党的生命”科学论断的内涵,更为进一步推进党内民主建设明确了基本原则和努力方向:只有坚持党员主体地位,才能确保党内民主的实现,才能真正实现党内和谐。
一、党员主体地位的理论依据
总书记在中央党校的讲话中明确提出了坚持党员主体地位问题,十七大报告进一步加以肯定,这是党的建设中十分重大的理论和实践问题。在共产党的历史发展上,从创立开始就非常重视党员在党的建设中的作用。虽然共产党的创始人并没有明确提出“党员主体地位”问题,但从不同的角度对发挥党员作用问题进行了一系列的阐述。这些阐述是确立和维护党员主体地位的思想理论依据。马克思、恩格斯在创建无产阶级政党的活动中,创立了无产阶级政党的党内民主制度,这为确立和维护党员主体地位奠定了基础。列宁在党内民主的实践中,使得党内民主理论得到进一步丰富、完善和发展,为确立党员在党内的主体地位进行了探索。他们的思想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是确立了民主建党原则。恩格斯曾就共产主义同盟组织非常明确地说:“组织本身是完全民主的”,“一切都按这样的民主进行”列宁也曾明确指出:“现在整个党组织是按民主原则建立的。这就是说,全体党员选举负责人即委员会的委员等等,全体党员讨论和决定无产阶级运动的问题,全体党员确定党组织的策略方针。”
第二是强调党员一律平等思想。在*年6月共产主义者同盟创立时,马克思、恩格斯为之起草了《共产主义者同盟章程》,章程的基本精神,是将党内的生活制度、组织制度完全建立在民主的基础上。特别强调在党内党员一律平等,这个思想是确立和维护党员主体地位的思想前提和条件,党员不平等就谈不上党员主体地位的确立。恩格斯认为:“任何一个身居高位的人,都无权要求别人对自己采取与众不同的温顺态度。”为此,他主张党的领导人要认真听取和善于采纳群众的不同意见,不要热衷于强制手段。他认为,在党内没有上下级党员之分,所有党员的权利和义务都是平等的。正因为如此,恩格斯在晚年,特别反对任何形式的个人突出和个人迷信。他在*年9月写的《给萨克森工人报编辑部的答复》中,明确提出在党内每个人都应该从当兵做起,必须自愿把自己列入战士的行列。*“不要再总是过分客气地对待党内的官吏――自己的仆人,不要再总是把他们当作完美无缺的官僚,百依百顺服从他们,而不进行批评。”这里提出了一个重要思想,就是在党内的每个成员都必须接受监督,党的组织必须对每一个成员进行监督,任何人都不能例外,不能享有任何特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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