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权威的建设与社会和谐的关系初探
司法手段作为调处纠纷、缓解冲突的最后措施,可以使当前变革中的利益冲突在国家法治的框架内获得缓冲,防止社会震荡。司法是否具有权威性与社会和谐之间有着相互影响与促进的辩证关系。重视、倡导社会纠纷的司法解决,使司法渠道真正成为解决冲突和纠纷的主渠道,树立司法的权威性,必将有利于推动社会和谐的发展,同时,社会和谐发展又将会对司法权威提出新的要求,促使其跃上新的台阶。
那么,在当前构建和谐社会的背景下,我们该怎样确立和维护司法权威。又如何通过司法途径进一步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呢。
一、司法权威是司法社会践行在人们内心的反映
司法权威是指司法机关在社会生活中,履行职能行使反映社会共同意志和普遍利益的合法公权力,调处纠纷、缓解冲突并取得了相对人及社会见知人内心认同和信服的社会认识效果,从而形成的一种信赖司法的内心确信。简而言之,就是对司法过程予以了充分确信和承认,对司法结果的公正性、公开性、合法性给予了充分的认定。是司法社会践行在人们内心的确信。其确信内涵包括了社会的认同和否定,在不同的时期,这种认识决是有区别的,内涵极其丰富。但在社会意识形态下,总是存在着矛盾的认知确信。事实上,司法权威作为国家权威的重要组成部分,长期以来受到了社会普遍的关注,没有司法权威,就没有国家权威,也不会有平稳、良好的社会秩序。这一反映,作为诉讼主体的当事人感受最深刻,反映也会最强烈。生活中经常遇到这样的事例,作为当事人本身由于对法律的无知,不经意间触犯了法律的规定,而后受到了法律的惩罚,最终他对法律就产生了一种要遵守的意识。
二、司法权威意识的形成是一个从感知司法实践过程并按符合当时社会标准衡量而在人的内心所产生的一种司法评价。
随着和谐社会理念逐渐深入人心,人们的法治意识也与日俱进。生活中发生不可调和的社会矛盾之后,日渐趋向于求助于司法程序来处理。这就为司法权威的建设与维护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新机遇,新挑战。人们对司法权威的期望值就更高了,司法权威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新挑战、新考验。怎么样建设和维护司法权威的问题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和思考。
(一)、司法机关要树立特别地强调维护司法权威地位的意识
依法治国是我国的基本方略,建立法治社会,司法自然在法治社会中扮演着至关重要并且是无可替代的角色,维护司法权威,要求司法机关要特别地强调维护司法的权威地位。
首先是贯彻执行依法治国方略,用司法手段体现和实现党的执政意志的需要。我们党总结出适应现代社会管理需要和我国国情的执政方式,这其中,非常重要的执政方式就是要把党的意志通过立法变成国家意志再由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去执行。而行政机关的执法活动,如果发生争议,最终也要靠司法程序去解决。其次是保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正常运行和健康发展的需要。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经济运行要靠法律去规范和调整,整个社会经济发展过程中出现的利益冲突和矛盾,最终要依靠法律来解决。很多经济活动中的矛盾冲突在不能自行解决时,最终都需要通过司法程序来处理。比如说土地权属争议、劳动关系认定等等,都有可能在行政阶段处理,也有的要进入司法程序作最终的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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