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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城乡统筹发展中法院如何保护农民工权益

城乡统筹发展是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作出的重大战略决策。这一决策,既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具体体现,也是对区域协调发展的基本要求。

统筹城乡发展,即通过统筹城乡规划、统筹城乡产业发展、统筹建立履盖城乡的基础设施及其管理体制、统筹建立城乡均等化的公共服务保障体制和履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统筹户籍制度、统筹国民收入分配等发展一系列措施,达到城乡建设协调发展。这是国家改革开放新阶段所赋予重庆的历史使命,更是对重庆这个西部唯一直辖市的发展指明了方向和提出了挑战。作为地域面积广,农村人口多、经济发展不均衡的直辖市,实施城乡统筹,无疑为进一步解决好“三农”问题起到了推动作用,对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也有着重大的意义。但由于现有法制制度和行政、司法体制的制约,统筹城乡发展改革还面临着许多难点问题,也涌现了很多新问题和新现象。其中,农民工作为沟通城乡的载体和桥梁,户籍在农村,却从事非农产业,流动性强,亦工亦农,围绕其产生的社会保障、土地流转等相关权益问题更是社会关注的热点和焦点。在此,笔者拟围绕农民工的权益保护问题,浅谈法院在统筹发展进程中应如何履行自己的职能作用。

一、城乡统筹发展中涌现的农民工问题

(一)城乡统筹发展改革造成的农民工身份权利失衡

城乡统筹发展重要的是消除城乡发展中的不平等、不协调、不统一等状况。按照发展规划,城乡身份差异将被取消,在辖区内不分城镇居民或农村村民都统称为“居民”。但在改革进程中的当下,因身份差异而带来的权利失衡和法律缺失却尤为明显。由于我国实行的是城乡差异化的居民身份制度,农村村民以农民工身份务工,但依旧属于农村户口,与城镇居民实行不同的户籍制度,和城镇职工的地位是不平等的。特别是在就业政策的落实、农民工住房保障、农民工子女入学与就业、农民工社会保障等方面与城镇职工都有较大原差异。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九条规定:“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进城务工的农民工收入一般比在农村从事农业工作较高。有的农民工因个人能力突出,勤于学习,获得更为良好的工作条件和经济收入,甚至经过长期创业,完成了资本积累,当上了企业家,却因此项规定导致在获得赔偿上与城镇职工施行不同的计算标准,出现同命不同价的差异;另外,城镇居民基本拥有失业保险和最低生活费保障制度等一系列社会保障制度,而在农村没有实行此制度。农民工放弃农业生产前往城镇工作,工作环境差,流动性大,收入低,却无法享受从事同等工作的城镇职工所享有的社会保障。再如,目前在城镇居民和农村村民房屋的征收补偿标准问题上存在着两套并行但差异极大的法规制度,在相关征收补偿标准中,不仅征收补偿适用的原则不同,其征收补偿标准更相差达数倍甚至十余倍。农民工宅基地及自留地等被征收,但所得补偿数目微薄,无法支撑家庭开支用度,更不够其在城镇购买一套小户型居室以安居乐业。

(二)农民工就业市场体系不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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