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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司法透明及其制度保障

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承载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本质要求,是中国特色的现代审判制度。建立该制度,才能保证每一件案件的裁判都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而公正、高效、权威的树立并让公众感知,是需要透明的法律环境。人们追求的是“阳光下的审判”,追求看得见的公正,司法公正应当是“看得见的公正”,司法高效应当是“能感受的高效”,司法权威应当是“被认同的权威”。

一、司法透明概述

司法透明,它是一个是否允许以及如何保证公众知晓司法活动,从而对司法活动进行监督以保证和促进司法公正的制度设计问题。它的基本含义是指司法机关从事司法活动应当以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以及公众看得见的方式进行,其核心内容和主要表现就是审判公开,反对秘密审判。从历史上看,司法专制主义总是与司法神秘主义难分难舍,司法不公通常只能在封闭和秘密的状态下进行。公开和透明是现代司法活动基本的运行方式和职业特点。人类追求司法民主和司法公正的过程,同时也是追求司法公开和透明的过程。

从诉讼制度发展的历史来看,专制的司法是以“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的神秘性作为一种慑服民众的权威力量而存在的。随着社会的民主化进程,司法神秘化造成的司法擅断和秘密审判再也不能取信于民。而司法透明不仅能满足社会公正心理诉求,也是程序正义的必然选择。司法透明是实现司法公正和社会正义的重要保证和基本标准,也是司法活动接受社会公众与当事人监督的有效途径,能真正和最大限度地吸收当事人和社会的不满,确保司法公信力。

当然,透明度也并非要求审判绝对公开和开放,而是以保证司法公正为要旨,对于关系到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商业秘密的案件可以不公开。

二、司法透明的内容及形式的多样性

(一)司法透明的内容

审判公开作为我国民事诉讼的一项基本原则和制度早无争议,但对其内容,无论是具体列举为包括案由、审理过程、判决理由、适用法律、判决结果等全部审判活动的公开,还是概括为审理活动和审判人员的公开,大多局限于庭审或者审判过程在形式意义上和动态意义上的公开,这种意义上的“公开审判”与“审判公开”并无原则上的区别,都是指法院审判活动应当在公开场合以公开的方式进行。审判公开不仅仅是在形式上公开,更重要的是裁判实质上的公开,不仅包括庭前准备、庭审过程、宣判、二审、再审复查、执行等各个环节的动态透明,而且包括裁判文书的形式和内容在静态意义上的实质公开,审判依据和法律认定必须做到明确、公开,不能含糊不清,更不能搞暗箱操作。更为重要的是,诉讼制度必须在具体规定和公开形式上为审判“有法可依”提供前提条件。

(二)司法透明形式的多样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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