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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自主创新思考

我国企业自主创新不足的主要原因在于缺乏自主创新的能力,增强企业自主创新的科技税收政策要着眼于提升企业自主创新的能力。本文根据当前我国科技税收优惠政策存在的不足问题,提出了提高自主创新能力的税收优惠政策构想,对完善我国科技税收制度,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将产生一定的激励作用。

党的**以来,总书记提出要把自主创新作为经济结构调整与提高国家竞争力的中心环节,这是指导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走新型工业化道路的指针。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国家已成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一项迫切而重大的任务。自主创新标志着我国国家战略的重要转型,其基本体制架构是要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这就需要财税政策、资本市场、人才培养等方面的积极推动。税收作为自主创新的一个重要杠杆,合理、科学、系统的优惠政策能够有效引导、激励科技企业的创新热情,因而,运用税收政策,实施税收创新就是推动自主创新的现实选择。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相继制定颁布了一系列促进科技体制改革的税收优惠政策,相应建立了税种分布较为合理,政策优惠对象覆盖面较宽的科技税收政策体系,为科技事业的发展创造了宽松的税收环境。但是,与实现创新型国家的迫切要求,与国际上一些国家鼓励企业自主创新的税收优惠相比,我国现行的科技税收优惠措施力度还不够,有待进一步改进和完善。

一、我国现行科技税收优惠政策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生产型增值税不利于促进高新技术产业的投资

我国现行增值税类型是生产型增值税(东北地区除外),这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高新技术企业一般是资本有机构成高的企业,而固定资产投资和更新设备中所含增值税不能抵扣,加重了企业负担,影响企业投资的积极性,特别不利于资本密集型和技术密集型的高新技术企业适时更新改造,妨碍企业技术进步,不利于企业根据市场调整产品结构和产业结构,影响了高新技术产品的出口。由于出口的高新技术商品中固定资产所含税款没有抵扣,出现退税不彻底,必然会提高价格水平,降低这些商品在国际市场的竞争力。此外,与其他产业相比,高新技术产业中无形资产和开发过程中的智力投入往往占高新技术产品成本的绝大部分,但这些投入并不能抵扣,这也导致了高新技术产业增值税负担偏重,增加了科技投入的负担,容易挫伤企业技术创新投入的积极性。

(二)科技税收优惠存在一定的缺陷

一是税收优惠方式缺陷。我国现行的科技税收优惠主要手段是税率优惠和税额的定期减免等直接优惠形式为主,优惠方式单一。税收直接减免虽然有操作简便、易为征纳双方把握等优点,但其缺点也是明显的:

1、税收直接减免只能在一段时期内使用(如所得税实行“两免三减半”),因而,对于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中持续的创新行为缺乏有效的激励;

2、税收直接减免一般在高新技术企业成立初期使用,而由高新技术企业成长特点所决定,该阶段企业很难或很少获利,该项政策难以给企业带来实际利益;

3、税收直接减免,属于投资后的鼓励,引导企业的作用不显著,且容易导致税收流失二是优惠标准缺陷

1、高新技术开发区内外企业不平等。以区域为标准对高新技术开发区内外的高新技术企业区别对待,导致在区域外的企业即使是技术密集、知识密集企业,却不能享受同等的税收优惠。

2、内外资企业地位不对等。外资优惠于内资,国有企业、集体企业比民营、私营企业优惠,不利于公平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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