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之我见
行政审批是行政机关的重要权力和管理方式,是个热点问题,上上下下都非常关注。从基层来说,对行政审批抱怨很多,强烈要求予以改革,以便为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从中央和国务院来说,多次召开会议,下发文件,对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进行部署。党的十六大报告中明确要求“减少和规范行政审批”。解决好这个问题,已是人心所向、大势所趋。行政审批历经几年的改革,特别是行政许可法的实施后,我国的行政审批项目有了大幅度的减少,以我市为例:从2001年的1451项,历经4次改革,减少到现在的303项。项目减少幅度之大是前所未有的。行政审批制度的改革不单纯是行政审批项目的减少,同时包含审批行为的规范,审批事项名称的规范,取消后的审批事项的监管等一系列改革。我们在改革中往往注重了行政审批事项的减少和审批行为规范等问题,而忽视了行政审批事项名称的规范也是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我就行政审批改革中行政审批事项名称存在的问题谈几点个人的看法:
一、行政审批事项命名中存在的一些问题
行政审批事项名称是对设立的行政审批事项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表述进行高度概括和明确审批形式的一种规范性称呼。行政审批事项的名称应包含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名称,二是审批形式。目前,我们对行政审批的名称没有一个明确的规定,各地都是从事此项工作的人员根据个人理解,对行政审批事项名称的命名随意性很大。使用的行政审批形式也是多种多样,有许可、核准、批准、审核、同意、注册、认证、登记、鉴证等。这样在行政审批事项的命名上就出现了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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