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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厅监督工作交流材料

一、以法规制度建设为主线,财政监督立法工作取得新突破

财政监督法规制度建设是做好财政监督工作的依据,是全面推进依法理财,建设法治财政的基础。两年来,*省的财政监督工作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法规制度建设为主线,确立了“法规先行”的工作思路,在财政部监督局的直接指导下,在*省领导的高度重视和支持下,我省的地方财政监督立法取得新突破,有力推动了各项财政监督检查工作的顺利开展。

1、《*省财政监督条例》正式出台实施。《*省财政监督条例》在20*年5月正式列入立法计划,于20*年3月27日*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于20*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该《条例》在立足*财政改革与发展,吸取和借鉴了兄弟省市财政监督条例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经验,结合*省财政监督工作实际,体现了“四个转变和三个第一”的特色与亮点。

四个转变:

(1)从部门立法向人大立法的转变。从省政府提请人大审议的《条例》草案看,着重于解决的是财政监督主体和财政监督手段两个问题,在调整范围上也仅限于财政部门开展的财政监督工作,部门立法的痕迹比较重。在经过反复讨论和论证的基础上,特别是就争议较大的问题专门向人大常委会请示汇报后,得到常委会领导的支持,使《条例》制定少走弯路,也大大淡化了部门色彩,实现了从部门立法向人大立法的根本转变。主要表现在:一是扩大了调整范围,体现了广义财政监督内容,明确了人大监督、审计监督、财政监督等各种监督之间的关系,提出财政部门应当执行人大及其常委会有关财政监督的决定、决议,应当作好审计等部门出具的协助执行通知等;二是明确了监督的对象和内容,规定财政部门对“财政资金征收部门、国库、本级各预算部门、预算单位和其他受款人”的财政事项实施监督,体现了财政监督跟着财政资金走的特点;三是明确了财政部门的监督应当体现财政监督管理性、日常性监督的特点,要求财政监督应当“做到事前审核、事中监控、事后检查与日常管理相结合”。

(2)从省委决策向全省人民共同意志的转变。改革省以下财政管理体制,逐步推行省管县的体制,加强对县级财政管理和监督力度,是省委的一项重大决策和部署,也是省政府提请省人大常委会立法的初衷。为此,《条例》在制定过程中,进行了充分的论证,在坚持法制统一的原则下,强化了这一立法的初衷,要求“县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将本级预算草案、决算草案报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备案”,对“财政专项转移支付款项应当专款专用,并及时拨付到位”,特别提出“财政部门应建立健全本级预算用于补助下级人民政府专项资金监督制度”。

(3)从简单授权向授权与限权并重转变。在明确财政监督体系的同时,如何进一步规范执法、防止权力滥用,是条例制定过程中始终考虑的另一个问题。从以下几方面可以体现出来:一是《条例》要求进行财政监督的配套制度建设,如建立“财政资金支出绩效评价制度”等;二是建立了对财政监督的再监督制度,提出财政部门向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预算、决算和财政监督情况,并接受其监督;三是细化了财政监督程序,如监督检查报告征求意见制度等;四是划清了职权范围,要求“应当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作出监督检查的处理决定”,并要按照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规,对检查发现的财政违法行为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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