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厅监督发展交流材料
近几年来,在财政部的正确指导和关心下,我们始终把财政监督与建立公共财政各项重大改革紧密结合进来,把财政监督与财政运行的各项管理工作紧密结合起来,把财政监督与省委、省政府构建和谐社会发展的各项重大决策紧密结合进来,紧紧围绕做大财政收入蛋糕、做小财政供养系数、做优财政资源配置、做强财政公共保障能力的“四做”目标,坚持“收支并举、监管并重、内外并行”的财政监督工作思路,着力把省级财政派出监督机构的职能寓于财政改革与发展的整体中去思索和定位,基本形成了我省财政派出监督机构的良性发展机制。
一、优化职能,确立地方监督的主体功能。
正确的职能定位,是促进财政监督办事处发展的前提和基础。我省财政监督办事处源于上世纪八十年代的省财政驻厂员组,当时的主要职责是监督各地市省属企业省级收入的征缴入库情况。随着国有企业改革改制和财政改革的发展,*年驻厂组被改为财政监督办事处,相应增加了对省级支出的监管职能。多年来,这支监督队伍适应新形势,承担新任务,开拓新局面,在加强企业财务管理、推动国有企业改革、开展省级收入和支出监管,促进财政改革与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做出了重大贡献,得到了历届省委、省政府领导的充分肯定。
近几年来,为加快县域经济发展,缓解县乡财政困难,我省先后出台了《中共湖北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县域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省人民政府批转省财政厅关于发挥财政职能,促进新型工业化和县域经济发展通知》以及《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省管县财政体制改革的通知》,为适应财政改革与发展的新形势,我们从三个方面对监督办事处的职能进行了重新定位和调整。
1、配合部门预算改革,调整了监督职能。20*年4月,我们向省编委报送了《省财政厅关于调整财政厅驻各地财政监督检查办事处职能的意见》,在保留原来的对省级预算执行情况检查,省级行政性收费、政府基金、罚没收入和非税收入检查等职能的基础上,对其支出检查职能进行了调整:一是明确办事处负责省属企业、省直管行政事业单位的财务监督;二是明确办事处负责监督检查各类转移支付资金和项目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
2、配合省直管县财政体制改革,补充了检查职能。一是赋予办事处对省直管县(市)财政基本保障能力分析和预算合规性审核职能。即在对52个省管县(市)财政基本保障能力现状进行客观、准确分析的基础上,对其上报同级人大的预算编制文本(草案)进行合规性审核,以促进县(市)预算编制的完整、规范和科学,提高预算编制质量。二是赋予办事处监督检查各市(州)、县(市)预算执行情况和财政运行质量的职能。这是省直管县财政体制的客观需要,是省厅掌握县(市)财政状况,加强对省管县财政服务、指导、监督和管理的需要。三是补充办事处对属地社会中介机构的检查与处罚职能,主要是负责对注册会计师、注册评估师行业的行政监管和检查处罚工作。四是补充办事处对罚没收入票据的监管职能。
3、配合《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贯彻、实施,规范和细化了处罚职能。根据国务院新颁布的《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中关于“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的派出机构,应当在规定的职权范围内,依法对财政违法行为做出处理、处罚决定”的规定,省财政厅及时组织监督办事处人员培训,聘请有关专家就财政违法行为的认定,财政违法处罚处分的类型、决定、执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的复议与申诉等内容进行讲解、答疑,以提高监督办事处行使处罚处分职能的质量和效果。
(未完,全文共5635字,当前显示1412字)
(请认真阅读下面的提示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