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局信用建立交流材料
目前纳税人用假票、做假帐、假申报以及恶意拖欠税款,假失踪等行为还普遍存在,与此同时,用税人(各级人民政府)使用税款说明缺乏透明度,纳税人对政府的行为缺乏有效的监督和制约。纳税人的地位还得不到充分的肯定和尊重。政府和纳税人的信用体系尚未建立,尽快完善社会信用体系。加快社会化信用体系的建立,引导纳税人加强信用管理,是新形式下税收征管的迫切需要。
一、建立税收信用体系的意义
良好的税收信用体系的建立可以使征纳双方方便、快捷的获取对方真实的诚信的信息资料,减少信用调查核实方面的费用开支。税收诚信意识就是财富意识,我国每年各类经济信息失真而造成的损失高达5855亿、约占国民生产总值的10%──20%,这确实是个令人担忧的数字,这些数据也表明了信用具有效益性的一面。做为税收工作同样受着信用规律的影响,比如:纳税人采取假申报,做假帐等手段可能会达到少缴税或骗取退税的目的,但失信的记录一旦被公开,则会适得其反,企业从此会失去长远效益,甚至被挤出市场,这从另一方面证明了信用具有效益的特点,这也是我国目前实施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的一个重要原因之一。税收失信虽然不同于涉税违法犯罪,但税收失信却可以导致纳税人不主动诚信的纳税,以达到少缴或不缴税的目的,这证明了税收信用与涉税守法本身就是相互联系的,税收失信与税收违法是相伴而生的。做为征税人的税务机关是国家利益与纳税人利益中间的支点,那么,税务机关在社会经济生活中的税收执法首先应该是一种法制行为,忽视了税收执法的信用,会造成纳税环境的恶化和征税难度的加大。诸上所述,税收信用是与政府的行政道德,税务的职业道德,纳税人纳税道德,相互联系,相互影响的,构建税收信用体系是具有十分重要意义的。
二、税收信用的基础理论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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