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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财政税收交流材料

非税收入是政府财政收入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各级政府除税收以外最重要的财政收入来源。从统一预算的研究视角来说,笔者认为,应首先对预算外收入、非税收入、纳入预算的非税收入这三个概念的范畴进行明确的界定,这是将非税收入纳入统一预算的当务之急。

长期以来,我国政府部门和理论界一直使用的是预算外收入的概念。随着财政管理体制改革的不断推进,预算外收入的范畴已经越来越不能适应财政管理的需要。在政策导向层面,2004年财政部印发了《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在技术操作层面上,全国各地纷纷改预算外收入管理局为非税收入管理局,印发《非税收入管理条例》,从而使非税收入渐渐成为社会各界广泛使用的专业词汇。笔者认为,由预算外收入转换到非税收入的概念是一个进步,并应该放到统一预算的角度去考察和分析。

一、预算外收入与非税收入范畴的比较

预算外收入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为履行或代行政府职能,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具有法律效力的规章而收取、提取和安排使用的未纳入国家预算管理的各种财政性资金。其范围主要包括: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和附加收入等,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计划(物价)部门审批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国务院以及财政部审批设立的基金、附加收入等,主管部门从所属单位集中的上缴资金,用于乡镇政府开支的乡自筹和乡统筹资金,其他未纳入预算管理的财政性资金。也就是说,预算外收入主要是指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政府非税收入是指除税收以外,由各级政府、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依法利用政府权力、政府信誉、国家资源、国有资产或提供特定公共服务、准公共服务取得并用于满足社会公共需要或准公共需要的财政资金,是政府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政府参与国民收入分配和再分配的一种形式。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范围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彩票公益金、罚没收入、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主管部门集中收入以及政府财政资金所产生的利息收入等。

我国非税收入的种类比较多。经笔者总结,目前已经纳入一般预算管理的非税收入大致可以分为六大类:第一类是专项收入,主要包括排污费收入、水资源费收入、教育费附加收入、矿产资源补偿费收入、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及价款收入、国家留成油销售后上缴收入等;第二类是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第三类是罚没收入;第四类是国有资本经营收入;第五类是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第六类是其他收入。

二、从预算外收入到非税收入,沿着预算统一的路径转变

1.内涵与外延的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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