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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部正常退出机制交流材料

从当前我们干部队伍“能上不能下”的现状来看,解决领导干部正常退出问题是我国人事制度改革的重中之重,是新一轮干部制度改革的核心任务。只有解决了干部“能上不能下”的问题之后,才能真正建立起一支高素质的干部队伍,为我国的经济发展和社会改革提供强有力的组织保证和人才支撑。

一、我区在建立领导干部正常退出机制方面的主要做法

近年来,我们根据上级要求并结合我区实际,积极推进干部人事制度改革,逐步实行了干部任期制、试用期制、聘任制、竞争上岗制、改任非领导职务制、退养制、待岗制和诫勉制等制度,为进一步建立和完善领导干部正常退出制,做了积极的尝试。

(1)坚持领导干部任期制。从当前我区实行的情况看,任期制度主要包括三种类型:一是区政府组成人员,即本届政府任期届满,区政府组成人员(包括政府序列的行政正职)结束任期,由新的区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或任命)产生;二是各镇人民政府和人大正副职任期届满需重新提名、选举产生;三是有关群团组织实行任期制。这也是领导干部正常退出的主要途径和一般做法。

(2)实行领导干部竞争上岗制。我区自1998年以来先后组织了四次全区范围内的竞争上岗工作,其中有两次是全额竞争上岗。我们的做法是对于参加副局级领导职位竞争上岗的单位,其现任副局级领导干部首先从领导职位上退上来,与其它竞岗者一样重新进行资格审查,再报名参加竞岗。符合竞岗条件而不参加的改任非领导职务;参加竞岗而落岗的则进入待岗,由原单位根据单位情况另行安排工作岗位。

(3)领导干部待岗制。1999年区委研究制定了《关于领导干部实行待岗制的实施办法(试行)》,对待岗的对象、程序、待岗干部的管理办法和待遇作了明确的规定。待岗对象有7类:一是个人申请要求,经组织批准的;二是不适应本职工作,暂时难以安排其它工作的;三是因机构改革、单位撤并产生的富余人员,难以安排的;四是因身体和其它个人原因连续六个月以上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五是在领导班子民主考评中,确属不能胜任的;六是闹无原则纠纷,影响班子团结,经教育仍不改正的;七是因其它原因需要待岗的。领导干部有上述情形之一的,进入待岗。待岗为期一年,一年内保留工资待遇不变,一年后仍未重新上岗的,不再保留原有工资待遇,由所在单位另行安排工作。

(4)实行改任非领导职务和离岗退养制。从1992年5月开始,我们对一些年龄偏大、身体较差的领导干部,在保证其相应待遇的条件下,让其改任非领导职务,让位于年轻干部。20*年下半年,区委、区政府又出台了干部离岗退养制度,规定男性年满57周岁、女性年满52周岁必须离岗退养;对年满50周岁的调研员,经本人申请组织批准,也可离岗退养。离岗退养期间,享受机关在职人员的工资福利(不包括目标考核奖),并发给一定的生活补贴,同时按规定调整工资,待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再办理退休手续。

(5)尝试干部试用期制和聘任制。考虑到这两项制度影响面较大且没有上级明确的指示,所以没有在更大范围内展开,只在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时进行。主要做法是:凡经公开选拔或竞争上岗产生的领导干部实行聘任制,聘期为三年,第一年为试用期,试用期满后进行考核,考核合格者才能正式聘任,不合格者免去试用职务,安排与试用前同职级的工作岗位。经过一段时间的试行后,我们感到效果较好,今后我们将逐步推广,对于提拔担任区级机关各部门和镇、街道党政副职领导职务的都实行试用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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