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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行党委票决制的思考

在党的十七大报告中郑重提出。今后将“推行地方党委讨论决定重大问题和任用重要干部票决制。”这就在党的工作报告中正式提出了党委票决制的概念。

一、党委票决制的概念内涵

1.党委票决制的定义。党委票决制是党的全委会或常委会在任命干部或决定各级党的重大问题时实行党委委员或常委一人一票,让委员或常委既有权充分表达自己的意见,又能平等地行使自己一票的权力,最后以得票超过法定票数的候选人或方案获得通过,形成决定并当场公布的一种党委决策的制度安排。

2.党委票决制的发展历程。早在136年前巴黎公社就采用过票决制。当时由巴黎20个区的群众普选出来的86名公社委员,对公社所有重大事项做决策时,一律投票表决。马克思曾对公社的这一做法给予充分肯定。

在我们党的历史上,曾采用鼓掌通过、举手投票、记名投票、无记名投票等形式来表达党员意志、体现党内民主。但由党代表选举产生的党的委员会却很少采用票决的形式决定党的重大问题。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基于发展党内民主的需要,我们党在对“”严重背离党的集体领导危害的反思中,开始强调党委的集体领导,表现之一就是对党委书记过度集权的决策体制的批判。邓小平尖锐地批判道:“权力过分集中的现象,就是在加强党的一元化领导的口号下,不适当地、不加分析地把一切权力集中于党委,党委的权力又往往集中于几个书记,特别是集中于第一书记,什么事都要第一书记挂帅、拍板。党的一元化领导,往往因此而变成了个人领导。”)在反思过程中,党委的决策体制和机制需要进行改革的呼声出现,具体体现就是:实行党委票决制,由全体党委成员以每人平等一票表决的形式来决定党的重大问题。

经过了一段时间的探索和酝酿,*年中组部选择海南省、山西省晋中市、陕西省铜川市、四川省眉山市和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等地区作为党委票决制改革的试点单位。*年4月,中共中央出台《党的地方委员会全体会议对下一级党委、政府领导班子正职拟任人选和推荐人选表决办法》,为票决制的进一步推行奠定了“党规党法”基础。该《办法》明确规定:市、地、州、盟,县、区、旗,乡镇、街道的党政领导班子正职的拟任人选和推荐人选,一般应提交上一级党委全委会无记名投票表决;地县党政领导班子正职的拟任人选,分别由省、市党委常委会提名,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目前,票决制改革正在全国各级党委的决策工作中大面积铺开,有关票决制的一些新经验和配套制度安排正在探索中。

3.党委票决制与议决制的区别。票决制的提出和实践是对传统党委议决制决策模式的重大超越。党委议决制是指党委在决定各级党和社会的重大问题特别是干部任免时,由党委书记带领党委成员对议题首先进行讨论,在讨论的基础上,或书记提出一个决策建议大家议论,如果没有意见就算通过;或大家以口头的形式对议题表示意见,一般是书记先表态或最后表态,最后以“书记表态影响下”的多数党委成员的意见为根据作出决策。

党委议决制和党委票决制的区别主要有以下几点。

第一,贯彻民主集中制的程度不同。在票决制中,书记的一票和委员或常委的一票价值相同,这便于每个党委委员或常委自由、民主地表达意愿,在此基础上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正确的集中。而议决制在进行表决时书记的一票与其他委员或常委的一票价值是不相当的,极易出现书记个人集权、个人决定重大问题,“以集体领导的外衣掩盖个人专断的实质”的情况。因此,在贯彻民主集中制的程度上,票决制要明显地优于议决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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