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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干部显性与隐性政绩考察问题研究

在干部的政绩考察中,必须坚持“显性”政绩与“隐性”政绩并重,这一点,已经成为各级党委及其组织部门,乃至社会各界的共识,但在实施过程中,却往往因为对考察的相关问题缺乏正确的理解而仍然导致考察结果的失真失实,自然还是无法对干部作出一个公正的评价。究竟如何考察干部的政绩。本文试图对传统的考察经验采取“扬弃”的方式,完全从辩证思维的角度对干部“显性”与“隐性”政绩考察的若干重要问题,如考察的整体思维方式、考察内容的界定、考察的方式方法、考察的标准以及考察过程中必须注意的事情等等重新进行探讨,以求抛砖引玉,解决这一困扰干部工作的难题。

1、“显性”政绩与“隐性”政绩考察问题的提出,本身倡导的实质上是一种思维方式的更新。以往的“政绩考察”实践证明,按照过去的政绩考察的内容、方式、手段在客观、准确、公正地衡量和评价干部的政绩上存在弊端。例如:考察当中的主观臆断,对干部政绩不是根据有形成果或有实材料、报表进行综合分析,而是仅仅通过初步接触的个人印象作结论,而且对干部的评价也是千人一面,优点都是有一定领导水平、事业心强、有魄力;缺点无非是工作方法有欠缺等。而且我们知道,党对领导干部的德才标准、素质要求是统一的,但领导干部所处的工作岗位、工作基础、工作环境、自身条件却是千差万别的。过去笼统的、粗线条的、简单程式化的“政绩考察”必然导致领导干部工作内容的丰富性、动态性与单一的、静态的手工考察考核手段之间的矛盾。“显性”政绩考察与“隐性”政绩考察问题的提出,正是为了解决这一矛盾。所谓“显性”政绩是干部在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履行岗位职责,实现任期目标的实践中,充分运用自己的德才条件所取得的实际效果,是能用数量和实体佐证的干部的工作实绩。所谓“隐性”政绩是指干部履职过程中所创下的一些不易被人知晓或暂时效果还不明显,但经时间检验能对将来起到一定作用,具有战略意义和长远价值的成绩。当然,这样的界定“显性”与“隐性”政绩也只是粗略、顾名思义的一般界定,因为一项成绩究竟是“显性”政绩,还是“隐性”政绩,本身并无绝对界限,它会因人、因时、因地而异,会因观察者审视角度不同而异。很多场合下,同一干部政绩是“显性”与“隐性”兼而有之,即使是单一形态,在一定条件下也会互相转化,这在后文中作了详尽叙述。正因为如此,“显性”与“隐性”政绩考察问题的提出,本身倡导的实质上是一种思维方式的更新,倘若仍然按过去干部考察时那种机械的、静止的、孤立的、就事论事的思维方式进行“显性”与“隐性”政绩的考察,则势必再次走上考察结果失真失实失公的老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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