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建构司法公正的长效机制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司法公正是司法永恒的主题和生命线,建立和完善司法公正的长效机制,是司法改革的重要目标,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对完成这一重大目标,起着价值定位和导航的作用。目前,我国的司法改革已进入攻坚阶段,司法改革能否达到预期目标,直接关系到改革开放政策能否深入推进,关系到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目标能否实现。本文拟对建构司法公正的长效机制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有关问题进行探索。
一、建构司法公正的长效机制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关系
构建司法公正的长效机制是一个深刻的司法改革过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对确立司法改革的目标和价值导向至关重要,决定我国司法改革的前途和命运。
(一)司法公正和司法效率的有机统一——司法改革的基本价值目标
司法公正是司法制度的首要基本范畴。司法公正是司法的本质属性,是司法所追求的根本目标,是司法的生命和灵魂,是司法机关存在的理由,也是实施依法治国方略的关键和保障。
司法公正是一个具有时代特征的情景概念,不同的历史时期和不同的国度、地区,司法公正的内涵不尽一致,各种法学流派之所以形成,与司法公正概念的理解有密切关系。我国是一个不发达国家,但又被抛进了现代化的整体环境之中或世界之流中。因此,司法公正的概念要先后完成两个步骤:司法公正的近代化和司法公正的现代化。近代化的司法公正形成了近代意义上的裁判机能观,现代化的司法公正形成了现代意义上的裁判机能观。代近意义上的机能观强调审判只是逻辑工具,其目的在于实现实体正义,所以恶法亦法,审判只是逻辑的结果,弘扬法律至上。表现在诉讼目的上面,就是要实现法律所确定的权利义务关系。这种近代意义上的裁判观发展到现代,已经发生了很大变化,形成了现代意义上的裁判机能观:裁判机关不仅以实体法的内容为行使审判权的目的,还以形成正义的社会秩序为追求,以形成适合现实发展的社会政策为目标,以改善实体法律体系合法的秩序为自己的使命,强调司法能动主义,强调恶法非法,强调司法越优论。在这样的司法机关下面,程序模式、司法制度以及人民对司法的评价机制都发生了相当的变化,或者说是根本性的变化。对现阶段的我国来说,我们正处于近代时期,又处于现代时期,是近现代交会时期,我们正处于一种转型的社会,处于一种信息化和全球化、国际化的社会。因此,我国既有近代意义的裁判机能观的残余影响,又要面临现代意义上的裁判机能观的深刻影响。我们要实现司法公正比发达国家的司法公正任务更艰巨,所要超越的层次更多。
司法效率是司法公正的重要体现,迟来的正义等于不正义。司法效率是指解决纠纷所投入的成本与产出之比,成本低,则效率高;成本高,则效率低。一个法官、一个合议庭在单位时间内能生产出多少合格的司法产品。这就是司法效率所要回答的问题。因此,在单位时间内所产生的正义裁判,这种从数量上所进行的考察就是效率的指标。司法效率不是一种外在的司法公正的概念,而是司法公正的组成部分,是司法公正之下所要追求的一个目标,是司法公正前提下的一个递进式目标,而不是凌驾于司法公正之上的一个目标。司法公正永远是第一位的目标,司法效率是第二位的目标。现在有的法院提出“普通程序出精品,简易程序出效率”的口号,这种提法本身就违反了公正与效率的关系。在司法领域,公正是生命力的永恒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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