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下的利益衡平
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确立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之后最高人民法院就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做出具体部署,尤其全国第五次刑事审判工作会议提出了准确把握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树立科学理性的刑罚观。如何准确考量与把握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处理好新形势下惩处犯罪与尊重和维护权利的关系,成为当下刑事司法研究的课题。本文试之以笔,欲抛砖引玉。
一、对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解读
宽严相济是在党和国家理性的认识到犯罪源于社会基本矛盾,是社会矛盾和社会结构中诸多致罪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的前提下,提出的现实主义的刑事政策,是继战争时期、适应对敌斗争需要提出的、以“惩办”为侧重点的“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刑事政策之后,适应和平时期构建和谐社会需要而提出的、侧重于“宽”的一项怀柔刑事政策,可谓乱世用重点,盛世用轻刑。认知宽严相济,可以简单概述为“宽之有限,严之有度,审时度势,宽严并用”。
宽之有限的“宽”,是指宽大、宽容和宽缓。一是该轻而轻,二是该重而轻。前者意指轻微犯罪应当处以轻刑,是罪刑均衡、罪责相应的题中之意。后者意指罪行虽较重,但因行为人有坦白、自首、立功等法定和酌定情节而予以从宽处理,体现刑罚对于罪者的攻心和感化。“限”是对“宽”的限量、限制和底线,强调不能宽大无边,不能因为“宽”而放纵、轻纵犯罪。
严之有度的“严”是指严格、严厉和严肃。法网严密,有罪必罚,该重则重谓之严格。刑罚苛厉,从重处罚谓之严厉。循法而法,不徇私情谓之严肃。“度”是对“严”的法度、尺度和限度,强调不能严厉无比,不能因为对“严”的追求而超越法律,恣意妄为。
审时度势是指宽严的程度和比重应当根据时空条件、区域形势进行调整,并因罪制宜。一是要因时制宜,要根据一定时期的治安状况和犯罪态势确定刑罚的轻重。二是要因地制宜,刑罚轻重要考量特定区域某类犯罪的频度和危害程度。三是坚持重罪重处,轻罪轻处,对惯犯、累犯重处,对初犯、偶犯,尤其是未成年人轻罚。
宽严并用是指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做到宽中有严、严中有宽,使宽严相济。刑罚的宽与严虽然有区别,并且在不同时期,对不同的犯罪和犯罪人应当分别实施宽和严的刑罚,但并不是宽而不严,严而无宽,二者的相对性决定了刑事司法要宽严并用。“严打”中我们强调“严”,并不是一味要求放宽成罪条件和施以重刑,而是严格成罪标准,并且对于虽犯重罪,但有自首、立功、坦白的,在从重处罚同时予以从轻处罚,从而体现严中之宽。宽中之严在司法实践中也多有昭示。
二、宽严要济刑事政策的司法体现及其意义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司法实践中主要是通过以下途径实现的:
1、非犯罪化。即对于刑法虽规定为犯罪,但由于犯罪情节轻微,危害不大,司法对其不作为犯罪处理。侦查阶段能作治安处罚的不作犯罪追究,起诉阶段的微罪不诉,审判阶段能不定罪就不定罪就是司法非犯罪化的集中体现。
2、非监禁化。即行为人虽然构成犯罪,但根据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对其判处管制、缓刑或单处罚金等非监禁刑。
3、严惩恶性犯罪和多发性犯罪。对于杀人、强奸、抢劫、绑架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黑恶势力犯罪和多发性犯罪通过司法过程的从重处罚体现刑法之“严”。
4、实施刑事和解。即从修复社会秩序、节约司法成本,促进社会和谐的立场出发,允许加害人通过认罪、赔偿、道歉等,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取得被害人原谅,从而对加害人不追究刑事责任,免除刑事处罚或者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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