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建和谐司法保障的方法论基础
内容摘要:两个效果相统一不仅是一项重要的司法政策,也是指导和谐重庆建设中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司法方法论,具有深刻的社会根源和学理依据。针对认识上的分歧和实践中的偏差,本文从法理上论证了两个效果的内在统一性,并提出了检验审判工作社会效果的五项标准:即裁判的可执行性、当事人的接受程度、社会公众的接受程度、对社会公众法律意识和价值观念的导向作用以及是否增进社会利益。同时,从法律解释、法官思维、利益衡量、法官释明权的行使和司法调解的角度提出了贯彻这一司法政策的具体途径。
关键词:和谐重庆审判工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
司法公正是社会和谐的基本条件和重要内容,化解社会矛盾,增进社会和谐,人民法院负有重大的历史责任。坚持两个效果的统一是最高人民法院近年来提出的一项重要司法政策,但全市广大法官对此问题的认识还远未达到统一,司法实践中还存在诸多偏差。笔者以为,两个效果的统一对审判工作具有方法论的重大意义,很有必要进行深入地探讨。
一、法院审判工作追求两个效果统一的必然性
党的十五大之后,依法治国成为我党治国的重要理念和方略,“合法性”成为一切社会行为的评价标准,法院审判也不例外。在这样的大背景下提出两个效果相统一的司法政策,不仅具有深刻的社会根源,回应了社会的需要,而且符合司法的基本规律,是对社会主义司法本质认识深化的必然结果。
(一)两个效果的统一是司法正义的本质要求
“除了正义,法律的理念不可能是其他理念。”[ii]立法、司法的理念同样也是正义。正义本身是一个很难作出准确界定的术语,更多地体现为一种包含了诸多人类美好追求的价值判断,比如公平、效益、自由、人性尊严等。对于正义问题,可以从两个方面来加深理解:其一,人类无法对正义问题获取绝对可靠的理性认识。人们不可能像对待自然界的科学规律一样去把握它,因为自然界受因果律的支配,只要存在特定的原因,就必然会引起特定的结果,对于社会生活而言情况要复杂得多。其二,正义是一个发展的概念。正义是人类共同的理想,但同时作为一个文化问题,必须限定其时空范围,立足于特定时期、特定地域和特定的文化背景,才可能对正义问题作出有效的判断。因此,概念主义法学关于法律可以做到尽善尽美,法官只是法律的喉舌,只需要扮演自动售货机的角色的主张是绝对不能成立的。司法不仅仅是对既存法律的简单适用,理性意义上的司法也无时不在循着正义的方向推动着法律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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