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审计责任的界定
一、引例——罗宾斯事件与科龙事件
1938年初,罗宾斯公司宣告破产,使许多股东和债权人惨遭损失,损失最重的是作为该公司最大债主的汤普森公司。于是,汤普森公司将怨气出在审计人员身上,指责普华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存在过失,要求其赔偿全部损失。罗宾斯公司1937年的财务报表虚构了存货、应收账款和银行存款,实质上全部资产的20%以上并不存在,一般认为如果执行了有效的存货监盘和应收账款函证程序,罗宾斯药材公司的财务舞弊很有可能被及时发现,而普华拒绝了汤普森公司的指责和要求,辩解道:他们是按美国会计师协会于1936年颁布的《独立公共会计师对财务报表的检查》所规定的各项规则执行审计的,并没有过失;罗宾斯公司的破产是由于经理人员串通舞弊引起的,审计人员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最终,在证券交易委员会的调停下,案件以会计公司退回历年收取的50万美元审计费用,作为对汤普森公司遭受巨额损失的一种“安慰”来了结。
*年7月,中国证监会出具《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广东科龙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至20*年采取虚构主营业务收入、少计诉讼赔偿金等手段编造虚假财务报告,虚增利润5.1亿元。德勤会计师事务所上海分所承担了科龙公司*至20*年财务报表的审计工作,*,*年分别出具了保留意见,03年出具了无保留意见。而科龙的老板顾雏军在法庭上表示,科龙在出具涉嫌造假的20*年年报时,是受到了德勤的“逼迫和要挟”,年报中确认5.1亿元的销售收入,是德勤的意见,德勤该为此负责。而德勤则称他们的确按规范实施了审计程序。这次的丑闻引来公众尤其是科龙股东对德勤的普遍声讨甚至是赔偿诉讼。来自全国各地的30多位律师组成了科龙、德勤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案全国律师维权团,他们一致认为科龙已经没有赔偿能力,决定将索赔对象一同指向有偿付能力的德勤。
二、文献综述
对于审计风险的界定理论,国内外已经有许多经典的文章。很多人一致认为注册会计师正处于一个相当恶劣的执业环境,会计诉讼的频频爆发与审计责任的界定模糊有着一定的联系。
比如,西方国家关于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承担程度上有一个很著名的“深口袋”理论。这是指当被审计单位出现财务危机或破产情况后,不论是信息使用者还是法官,都倾向于从有支付能力的注册会计师身上获得赔偿。实际上,被审计单位是造假者,应作为第一责任人承担主要责任。但在现实中,却总是发生绕过被审计单位而要求注册会计师承担全部或主要责任的情况。在会计期刊中有一篇名为《美国的责任危机》的文章提到,由于美国诉讼成本的巨大,使得审计师被迫清偿原告的损失,这对整个行业,国家经济都造成了负面影响。
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也曾出现过这样的倾向,最典型的就是在关于注册会计师验资责任的法律诉讼浪潮中,利益受到损害者在起诉被验资单位的同时,将注册会计师也告上法庭;而法官为了给予其赔偿,在被验资单位失去赔偿能力时,往往判令注册会计师承担本不应承担的责任。
另外,对于没有发现被审计单位的重大舞弊行为注册会计师是否负有法律责任在法律界和职业界一直存在分歧。
要避免和减轻注册会计师承担的法律责任,必须通过政府、法律界、注册会计师行业、企业以及社会公众的共同努力,重建一个健全、良好的社会审计体系。本文则立足于对审计责任界定的理论探究,为注册会计师合理免责方法提供了一点借鉴参考。
三、审计纠纷与审计责任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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